对黄光裕的索赔额有可能超过3.09亿元,甚至变成一个不可预测的数字!
就在黄光裕案一审判决揭晓,当事人是否上诉仍有待确定的时刻,针对中关村(000931.SZ)股票内幕交易可能引发的投资者索赔问题即已提上日程。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宣判,判决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项罪名均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总计罚没财产8亿元。其中,有关内幕交易罪的事实直指2007年4月到9月期间黄光裕在中关村股票上的操作,黄光裕因此获罪9年,被判罚金6亿元。
与此同时,黄光裕之妻杜娟、中关村董事长许钟民也因该案被判内幕交易罪而获刑。杜鹃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亿元;许钟民被判有期徒刑3年,罚金1亿元。
5月20日,中国证券维权第一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律师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2007年4~9月间买卖中关村股票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向黄光裕、许钟民、杜鹃等人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在记者调查的中关村投资者中,不少人均表示:一旦时机成熟,是很愿意搭上“索赔”这条顺风船的。
判决生效即可启动民事索赔程序
“区别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诉讼,有关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诉讼无须以刑事判决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张远忠告诉记者。这也就意味着,对黄光裕等人在中关村股票上的内幕交易问题,投资人可随时提起诉讼。
不过,张远忠也向本报记者补充说,“对于有些民事赔偿案件的证据需要借助刑事案件来获得的,刑事案件的前置就显得很重要。在黄光裕案件中,由于有关内幕交易的证据对于投资人来说并不容易获得,因而待到刑事判决确定之后,是比较便利的选择。”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10天之内提起上诉,上诉期限的计算从当事人签收判决书次日起开始,如果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最后一天,期间遇到星期六、日都是要计算在内的。
由于法院对黄光裕的宣判是当事人到庭宣判,因而上诉期限的计算应该从5月19日开始到5月28日,“也就是说,如果截止到5月28日,黄光裕仍未提起上诉的话,那么一审判决即生效。而如果黄光裕提起上诉,投资人就须等到二审判决宣判之后再行提起民事索赔之诉。”
针对一些媒体报道的投资人依“虑假陈述”而提起民事诉讼的径,张远忠向记者解释说,“虽然我国有关内幕交易的立法仍有待完善,但投资人依内幕交易问题提起民事索赔可能会更为直接而有力。”
赔偿金额预计可超3亿
对于黄光裕、杜娟、许钟民三人在中关村的内幕交易问题上,动用了多少资金、获利多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诉书有这样的描述:
“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
那么,投资人索赔的金额是与上述的违法所得有关,还是与法院判处的6亿元罚金有关呢?
张远忠告诉记者,“6亿元的罚金是根据刑法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希金,与投资人索赔的金额无关。”
在张远忠看来,“损失赔偿应限制在被告获得利益的范围内,如果损失的计算只是把所有与内幕交易人同时从事相反交易的原告损失加在一起,那么损失将远远超过内幕交易者所获得的利益,因为可以预计在内幕交易发生的同时,必然也有其他投资者与内幕交易者进行同方向的交易而获得利益,但他们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因此,将损失赔偿限制在被告违法所得的范围内,更为妥当。”
在《中国经营报》记者就该问题的调查中,中国法院网上北京铁运输法院的法官文章也认为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以不超过内幕交易人的不当得利为限度。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要以黄等人的账面收益额3.09亿元为限。
不过,由于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中,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制定出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相应的认定办法与计算标准,而实践中各国因内幕交易引起原告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也不同,有包括实际价值计算法、差价计算法(合理期间的价值计算)、实际诱因计算法、重新价格法、补进法等,各种方面计算出来的赔偿额将不尽相同。
“通常来说,我国学者均认为应采用差价计算法,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利息、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应一并计入损害之中,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内幕交易案,也是采用差价计算法,即投资人的买入价与内幕交易行为暴露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的证券平均价格之差额。”张远忠说。
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由于黄光裕案影响力可谓巨大,一旦提起民事索赔之诉的投资人实际损失之和超过黄等人的违法所得,又该如何处理呢?
对此,张远忠告诉记者,“由于既往有关内幕交易的司法实践案例有限,在实践中也未出现过索赔额累计超过违法所得的情况,但黄案的巨大影响一旦引发这样的超越,还是应该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比较合理。”
“果真如此,对黄光裕的索赔额则有可能超过3.09亿元,甚至变成一个不可预测的数字。”
投资人可索赔的金额
据同为证券界知名维权律师的宋一欣律师统计,“从1993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做出行政处罚的有22起,各地法院对内幕交易做出刑事制裁的有5起,黄光裕案是第6起。不仅是中国迄今为止最大的内幕交易案,也是罚金最高的一个案件。”
如果立案成功,这将是中国迄今为止投资者集体索赔第一案。对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问题,中国现今在理论和实务上都没有提出可行的操作方案,使得中国事实上没有建立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
“然而,索赔金额的重要性还不仅在于此,由于黄光裕本人目前深处与国美电器(000493.HK)控制权之争的旋涡,其个人整个资金链条的把控及处置也显得极为重要。在黄光裕支付因刑事判决而罚没的8亿元财产之后,黄是否还有多余的可资变现的资产来偿还投资者的索赔是个大问题。”一位接近国美管理层的人士向记者分析说。
“当然,投资人不必担心,黄光裕个人名下的国美电器股份约51.16亿股,按近日的平均收盘价计算,黄光裕持有的股票价值仍超过100亿港元。此外,黄光裕目前还保有国美集团将近300家非上市公司资产的门店。”
“但是,黄光裕是否会动用上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资产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股票涉及国美电器34%黄金底线的控制权,而300家非上市公司资产的门店是其未来翻身的重要筹码。”
不仅如此,根据香港媒体报道,5月19日,香港证监会可能以涉嫌股票市场欺诈罪起诉国美电器前主席黄光裕。按照香港新的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监会可以选择以民事或刑事途径来惩处从事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人士,黄光裕有可能面临香港律政司的起诉甚至是港股投资人的索赔。
而在此前,2009年8月,香港证监会已向法院申请发出强制令,冻结黄光裕、杜鹃及其两家公司(耀冠控股和光辉集团)合共16.55亿元的资产。随后法庭接纳证监会要求冻结了涉及7.79亿股的国美电器股份,并告知倘若股份价值下跌低于被冻结金额,被告须提供额外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国美电器近日股价表现并不理想,5月20日国美电器的股价(最高2.300,最低2.050),显现出滑破冻结资产限额的危险。而证券界的资深人士也表示,“一旦香港案件及内地投资者索赔案件升级,很可能给国美电器股价带来负面影响,据此,无论是冻结资产的限额要被调整,即使是放言要进行债转股的投资方贝恩资本也可能获得更充分的理由,而彼时,基于国美电器的控制权之争将再次向黄光裕逼紧。”
“不难想象,这将是作为商贾大鳄的黄光裕不得不面对的在资金运筹能力上的一次重要考验。”上述人士指出。
链接:关于当事人的举证问题
在中关村内幕交易案中,由于黄光裕、杜娟、许钟民三人进行了多次的买进与卖出行为,因为当事人很难评估在哪个具体的时间与其进行了反向的操作,因而在律师看来,凡是在2007年4月~9月间在中关村股票上因买卖而受损的投资人均有权提起赔偿之诉。
在实践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是事关举证的重要因素。按照“推定信赖原则”与“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是只要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在特定的时段内,不管投资者能否证明其是否依赖错误。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基于内幕交易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理念,免除投资者的举证责任,规定由侵权人举证证明受害人提出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否则,侵权人则要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后果。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有所表述。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同侵权人免责抗辩权相联系,即允许侵权人提出信息,均推定受到欺诈,均推定内幕交易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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