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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董事长被翻旧账:挪用230万募集资金未披露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5日 22:37  新浪财经
图为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图为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图为呼和浩特人民政府文件
金宇董事长被翻旧账:挪用230万募集资金未披露
图为呼和浩特人民政府文件

  新浪财经讯 5月5日晚间消息,金宇集团(600201.SH)十年前的旧账最近被翻了出来:以“市长特别奖”的名义,该公司董事长张翀宇用募集资金中的230万元投资建立了另外一家公司,但此事并没有进行披露,律师认为此举违法。

  “市长特别奖”出自募集资金

  作为购买该公司股票的股民,维权人士徐财源向新浪财经发来了对于金宇集团的质询和举报函,提供了有关的文件。

  1999年的一份文件显示,金宇集团经过产业机构调整和公司法人行为的规范动作,达到了上市公司的标准,并于1999年1月15日挂牌,为呼市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的相关规定,决定授予其董事长张翀宇“市长特别奖”,奖金为238万元,从上市的融资资金中列支。

  一年后2000年的另一份文件显示,“由金宇集团付出230万元为市政府奖励张翀宇同志奖励款。张翀宇以自然人身份出资230万元投资衡达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举报函,衡达投资有限公司是金宇集团的大股东内蒙古农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据工商档案显示,其设立时的原始股东为张翀宇(出资23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46%)、金宇集团工会(出资2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4%)。                        

  募集资金变更用途未公告

  徐财源表示,金宇集团是当时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

  金宇集团招股说明书显示,“本次发行若获成功,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可募集资金22925万元。本公司拟将上述资金投入年产9.6亿头份(毫升)菌苗生产线项目、收购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经营性资产、收购内蒙古大漠生化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00吨亚麻籽胶生产线项目、年产150 吨驼绒高支精纺产品等项目。” 

  根据现行《证券法》当时的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徐财源表示,“对于变更募集资金事项,金宇集团并没有进行过披露”。

  律师称金宇集团违法

  为什么政府对张翀宇个人的奖励要由上市公司支付?新浪财经就此问题咨询了多位业内人士,均未有明确的答案。   

  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杨兆全表示,“230万元募集款项属于公司所有,地方政府无权将该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如果真是政府下发文件作为奖金,则属于政府侵犯了集团公司的资金。如果是假借政府名义,则构成其本人侵占公司资产,构成侵占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至截稿时止,当时内蒙古地方政府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将募集资金作为奖励,尚未得到相关部门的答复。

  不过,湖北馨德律师事务所刘陆峰认为,政府无视股东权利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般不可能发生,因为如果举报属实,则意味着发奖金的市长和拿奖金的董事长都可能构成犯罪。

  “用募集的钱设公司,买公司的股份,依法当属全体股东所有。”刘陆峰指出,金宇集团是知法犯法。

  “如属实,现董事会该集体辞职,还应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刘陆峰表示,“他们不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利”。

  另外,杨兆全认为,该公司还构成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违规,属于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

  金宇集团为什么如此行为?新浪财经今日致电金宇集团,无人接听,将为您继续追踪。(超彦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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