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日前就“上海莱士前董事范小清违规出售股权”一事作出处分决定。
据悉,主营血液制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上海莱士于2008年6月登陆中小板,公司两大发起人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同以37.5%的持股比例并列成为第一大股东。作为本次违规事件的当事人,范小清当时持有科瑞天诚15%股权。
经监管部门查明,在上海莱士上市一年后,范小清于2009年6月26日与光彩实业(其与科瑞天诚的母公司同为科瑞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科瑞天诚全部15%股权转让予光彩实业,并于去年7月1日完成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随后,范小清于去年8月17日辞去上海莱士董事职务。
股权交易看似平常,但需要注意的是,范小清在上海莱士上市时曾承诺:“本人在上海莱士任职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科瑞天诚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科瑞天诚的股份”。在此背景下,范小清担任上海莱士董事期间所发生的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显然已违反了其当时所作承诺。而鉴于范小清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深交所遂根据相关规定对范小清给予了通报批评的处分。
一个不易忽视的细节是,尽管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发生在去年6月,但不知是何原因,上海莱士是在今年4月8日披露2009年年报时方将此事对外公布,但即便如此,范小清的上述违规举动依旧未能逃过监管部门的“法眼”,记者注意到,交易所对范小清的上述处分决定,正是在上海莱士年报披露后仅一天(即4月9日)便宣布的。(徐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