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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主板公司更注重信息披露充分性和持续性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内容与格式已确定。与主板公司季报编制规定相比,创业板公司的季报信息披露规则,更注重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持续性以及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证监会日前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共4章19条。在主板公司季报内容与格式规则的基础上,制定了针对创业板公司特点的规定,主要遵循了增强非财务信息披露、注重与已披露信息链接、充分关注风险揭示三方面原则。
与主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相比,创业板季报规则主要有如下变化:首先,在报告正文中增加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节,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经营计划、核心竞争能力变动、主要优势和困难等提出分析披露的要求,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情况也在这一节披露;其次,要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充分披露报告期内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再者,强化了公司的风险提示责任,要求公司在季报中揭示未来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因素,并要求公司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同时,要求公司在财务数据中增加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及其变动情况。
由于创业板公司普遍存在超募现象,该季报规则强调了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规则还适当简化了创业板公司对重要事项的披露要求,对已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要求提供临时报告网站链接,以避免信息披露重复,降低公司披露成本。
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