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肥三洋”,600983.SH)撇开中小投资者、在电话会议上向某些机构透露一季度业绩信息及重大敏感信息一事,被媒体揭露了出来,在市场中引起很大反响。
3月16日是合肥三洋2009年年报披露日,当天上午股价表现平静,在25.5~25.8元区间内小幅波动,但下午开市后,股价迅速上蹿,一度冲至涨停,最终以27.31元收盘,大涨7.94%。
当时的情况是,其业绩预告早已公布,分配预案也仅10派1元,披露的信息早已为市场消化,在年报公布当日发生股价异动,令人费解。
事后,网上开始流传多家机构的《合肥三洋年报电话会议纪要》,版本有异,但核心内容大体一致,多牵涉到尚未披露的其2010年一季报及毛利率、公司资产整合等问题,主要内容为:“一季度较去年可能实现翻番增长”,“合肥三洋作为(日本三洋)家电资产整合平台已确定”等。正式于3月16日下午1时开始的、由多家机构与会的这次电话会议,导致了合肥三洋当天股价的热烈“回应”。
正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可针对机构投资者召开一个简单的业绩说明会,年报披露后,可举行一次网上业绩说明会,和中小投资者交流。而这次,在年报披露当日,合肥三洋开了一个奇异的电话会议,它不是针对中小投资者的业绩说明会,而是对机构单独“喂食”、涉及一季报内容及重大资产整合的业绩说明会。而开会的时刻离一季报公布日尚早,至今未见其涉及一季报的业绩预增公告发布,也未见涉及重大资产整合的临时公告披露。
因此,人们有理由就中小投资者对市场信息获得的公平性、信息披露合规性问题对合肥三洋提出质疑。实际上,法律法规对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与披露范围,涉及重大敏感事项时公司有义务立刻发布临时报告等,都规定得十分明确。而合肥三洋这么做,已经涉嫌信息披露上的违法违规,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第4条、第41条分别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而《证券法》第67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据媒体报道,2008年7月,合肥三洋董事长曾高调宣布公司三年规划,不久,合肥三洋发布提示性公告,称因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以新闻发布形式披露信息,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进行认真整改。然而这一次,合肥三洋又掉进了同一条河里。
笔者以为,监管部门应依《证券法》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宋一欣,上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