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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德均再抛长虹造假门新证据 5证据直指虚增收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6日 01:22  第一财经日报

  5份证据直指四川长虹1998年上半年通过重复记录虚增收入。长虹方面表示,目前暂无需要对外公布的事宜

  高岩 任亮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刚刚被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证实正在进行现场核查的四川长虹,恐怕又将要面对四川长虹造假门实名举报人范德均的进一步追问了。3月14日,范德均再次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提供了五份新证据,进一步证明其对长虹的举报都是依据事实而来。

  此前,范德均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称,四川长虹为获得1999年的配股资格,通过代理商虚假提货和虚假财务记账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另外,还存在重复记录销售旺季收入的行为,把已经计入到1997年度的1998年1月1日到1998年1月31日的近20亿元销售收入重复计入到了1998年上半年度。通过这两种方式累计虚增1998年销售收入高达50亿元。

  本次范德均新公开的证据包括:四川长虹1997年《返利统计表》、四川长虹《1998年返利及代理费结算表》、四川长虹原销售服务处(现营销管理部)发布的《1998年年终返利及代理费操作办法》、《1998年长虹彩电销售代理协议书》、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签订关于代理费的《补充协议》。

  在四川长虹这份1997年《返利统计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四川长虹把1998年1月31日前给经销商的返利统一计入了1997年的财务报表中。同时长虹公司的《1998年返利及代理费结算表》也表明长虹公司1998年的返利及代理费是从1998年2月1日起算的。

  此外,从长虹公司《1998年年终返利及代理费操作办法》、《1998年长虹彩电销售代理协议书》以及长虹公司与经销商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可看到长虹公司将1998年度的返利及代理费用分为两个阶段计算,第一阶段为1998年2月1日至9月12日;第二阶段为1998年9月13日至1999年1月10日。(注:该份《1998年长虹彩电销售代理协议书》是由原长虹公司董事长倪润峰签审的,与经销商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是由原四川长虹销售管理部部长何明芬签订的)

  范德均称,上述几份相关材料的统计数据中,四川长虹均把1998年1月份的数据计算在1997年度内。由此可以判断四川长虹1998年度实际的会计年度应该是1998年2月1日至1999年1月10日。1月份为家电行业的销售旺季,长虹在1998年1月1日到1月31日的彩电销售收入将近20亿元。而1998年2月1日到1998年6月30日完成的全部彩电销售收入不到30亿元。

  长虹1998年中报却显示上半年公司主营收入达到50个亿。“如果长虹没有将已经计入到1997年度的1998年1月份的近20亿元销售收入重复计入到1998年上半年度,四川长虹1998年中报的主营业务收入如何能达到50亿元?”范德均质疑。

  对此,3月14日,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公司已经就此事发布过公告,目前暂无需要对外公布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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