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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赵慧 实习记者 刘娜
当前企业的财务管理,以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风险较大,会出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情况,企业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商业汇票结算。
日前,四川长虹又被指出,其2008年可能存在同时虚增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上百亿元的问题。
商业承兑汇票:财务虚增收入的马甲?
记者翻阅了四川长虹的资料,发现1992年长虹就要求旗下的经销商不得以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但其财务报表中为何却有巨额的商业承兑汇票?这是否意味着其在通过虚假提货和虚假财务记账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
“公司禁止以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是加强财务管理的举措,但商业承兑汇票只有在承兑人(通常就是购货方)出现债务危机失去信用时才是有风险的,让购货方虚开商业承兑汇票的意图通常是虚增收入。”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会计师王军在接受《中国会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商业承兑汇票是公司销售商品时由购货方开出并承兑的在指定日期无条件付款的票据。这些汇票可能另有原因,四川长虹是在1992年开始禁止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或许后来这项政策有所松动而形成了巨额商业承兑汇票,尚不能推断是造假。
“上海英达商业公司4.658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实际开具了3亿多元)是应四川长虹要求开具,但是上海英达没有提过货,也没有销售和入库,也不是预付款,公司多次向四川长虹及董事长赵勇、总经理刘体斌讨要未果,也没有给出不予归还的解释。”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陈雷向记者表示。
“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一种结算手段和信用工具,在企业之间被使用得越来越频繁。正确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丰富企业支付手段,顺畅企业产供销关系,也可以缓解企业间货款拖欠问题,降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从而适度增加公司利润。”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唐国琼告诉记者。
唐国琼认为,特别是在与信用状态较好、本公司又比较熟悉的购货企业发生业务时,让对方给本企业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那么,会计核算上,通过在“应收票据”科目中核算而不在“应收账款”科目中核算,便可以减少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从而减少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因为按照1998年的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是不提坏账准备的。
“当前企业的财务管理,以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风险较大,会出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情况,企业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商业汇票结算。”在谈到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时,王军如是表示。
财报造假,若属实将受何等刑罚?
记者查看了“造假门”事件的举报材料。举报材料称四川长虹冒险虚增销售收入的直接动机就是为了获得1999年的配股资格,这种做法对公司乃至资本市场都会带来哪些伤害?长虹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由于业务发生频繁、工作量大、运行环节多、管理不完善的企业容易产生管理漏洞等原因,确实存在有些公司重复记录收入的现象,比如:收款时直接计入了收入,但会计人员没有弄明白什么时间发的货,发货时可能又记了收入。”唐国琼认为,为了避免以上问题的出现,企业要加强公司销售发票控制制度、收款业务控制制度和退货业务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有效运行。
“如果长虹虚增销售收入的行为确实存在,那这将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虚假陈述案件。”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肖红波律师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股民可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提起索赔。
对此,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周爱文、杨建军均表示,如果这样,长虹2009年的发行债券行为将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的发债行为要求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这将导致长虹面临行政和民事责任。
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长虹有可能被处以3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则有权请求民事赔偿。
“违反《证券法》的罚款额度并不高,关键是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王军表示。
《证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军认为:“公司目前应当考虑的不是如何行政处罚,而是是否应当对虚假陈述承担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