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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拟公布上市公司审计结果应提前5日告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1日 18:24  中证网

  中证网讯 国务院办公厅2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有价证券”。此外,条例还规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但公布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时,需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条例还规定,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监督的具体范围也在修订后的条例中予以扩大,一是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是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四是增加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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