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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投资者诉数源科技虚假陈述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1日 04:2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鲁孝年

  日前,投资者吴女士等两人诉数源科技(000909)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已为杭州市中级法院受理。两案所涉股数为6700股,起诉金额为58000余元,由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共同代理。两名代理律师表示,符合起诉条件的其他投资者仍可继续提起诉讼。

  2008年10月18日,数源科技发布公告称,财政部驻浙办对数源科技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数源科技下属子公司进行了延伸检查。尔后,财政部驻浙办向公司送达了《关于对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财驻浙监[2008]140号)。财政部驻浙办认定数源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关联交易核算不规范,导致2006年度利润少计2,493,244.54元,2007年度利润多计925,117.10元;(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规范,导致2007年度利润少计65,541.50元;(3)未按规定核算政府补助收入,导致2007年度利润多计1,114,976.94元;(4)公司子公司套现发奖8万元。公司已对该事项所涉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5)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前述三个方面的问题,对2007年度合并报表有影响,故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只要投资者购买了数源科技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并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均可依法起诉,要求数源科技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司法解释,在数源科技案中,确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3月17日即2006年报公布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8年10月18日即数源科技发布公告之日。因此,符合起诉条件的数源科技投资者为:2008年10月18日前曾持有该公司股票而其后存在亏损者或推定亏损者。

  拟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沪深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数源科技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存在损失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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