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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荐股门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5日 09:49  中国经济时报

  自买自荐,外界怀疑是变相“老鼠仓”

  ■见习记者陈艳红

  “我只是看到食品商务网上味精价格涨幅很大,玉米等原材料涨幅较小而写的一篇行业性的研究报告。”东方证券食品饮料行业分析师林静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很委屈地说。

  近日,某媒体《东方证券自买自卖,被质疑变相老鼠仓》的报道把东方证券和林静本人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时间、操作点纯属巧合?

  11月23日,东方证券发布了《五洲明珠:短期看涨价,长期看机制》的研究报告,对五洲明珠予以看好评级。当天,五洲明珠开盘一分钟便封住涨停,伴随着股价的突然飙升,成交量迅速放大。11月24日,在上证综指重挫3.45%的情况下,五洲明珠上涨7.83%,全天换手率达到18.34%,成交1984.59万股。

  上交所的公开信息显示,11月23日至24日,五洲明珠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累计偏离值达到20.34%,累计成交量23173258,累计成交金额达到53738.22元。

  11月25日,五洲明珠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指出,“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五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核实,截至目前,除已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外,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涉及的应披露而未披露事宜。”

  公开资料也显示,11月18日—23日,五洲明珠并没有发布任何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五洲明珠股价异动的两天,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以39442207.87元的卖盘成为五洲明珠最大的卖出方,同时,该营业部也以31825673.52元的买盘,成为五洲明珠第二大买入方。

  五洲明珠的三季报显示,截至9月30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2841452股赫然列居五洲明珠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第二位,除山东五洲投资集团外,其余流通股股东均为自然人。而此前的半年报中,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并没有东方证券的身影。

  业内人士众说纷纭

  本报记者就外界的质疑采访了这篇研究报告的撰写人——东方证券食品饮料行业分析师林静。

  林静告诉本报记者:“目前,这家公司我们研究部已经要求禁止覆盖了,因为自营有(买盘)而且是前十大(流通股东)。”

  谈及市场上对于东方证券涉嫌操纵股价的质疑,林静说:“纯属子虚乌有。我们自营没有任何举动,等公司年报出来后就知道自营到底有没有(在此期间)买卖股票。”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仅从上交所公开的交易记录难以判断东方证券的自营盘在股价异动的那两天是否参与了买卖,因为有可能是通过东方证券交易的客户在买卖,但是也不能排除东方证券自营盘借助个人账户大量买卖股票的可能性。”

  林静对本报记者说:“五洲明珠不属于我研究覆盖的范围。我当时写的是行业性的研究报告,只是觉得味精这个行业价格涨幅比较大,成本涨幅较小,也没有特别针对五洲明珠吧。”

  可是,研究报告上明明写的是五洲明珠及其代码。林静解释说:“正常的(研究报告)都应该有个标的嘛。”

  那么报告中提及的“作为行业龙头,公司有望重演日本味之素的成长路线”中的行业龙头和公司指的是哪家公司呢?林静对本报记者说:“是梅花集团吧。”

  五洲明珠似乎有点特殊,目前公司正处于重组之中。而五洲明珠本属于“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主营“电力铁塔、变电器、电能表”,但是重组方梅花集团的主业则是生产经营味精。

  “像五洲明珠这样的情况,通常需要两个行业的分析师一起来研究,这就需要不同的部门开会来讨论,程序上会比较繁琐。”上述分析师对本报记者说。

  本报记者采访了方正证券石油石化行业分析师李广赞,他曾经撰写过五洲明珠的分析报告,“那篇报告是对五洲明珠重组方案的点评。这家公司本来由电子器械行业的分析师负责,但是公司重组后将变身食品行业,我当时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接下了这个任务。”

  法律界人士分析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关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规定,禁止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该分析师向客户推荐了一只自己公司自营的证券。无论说的是主营电气的五洲明珠,还是主营味精的五洲明珠,说来说去都是所在证券公司自营的600873。法规十二条没有明确从业人员是指自营部门的从业人员还是研发部门的从业人员,也许这给某些人留下了寻租空间。”有过多年律师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博士尹秀超在回复本报记者的电子邮件中表示。

  尹秀超进一步指出:“仅就上述事实还不足以认定东方证券构成‘老鼠仓’,因为没有证据显示分析师的行为是东方证券的意志。但作为证券公司,应当向公众解释它是如何规范自己的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证明公司在明修防火墙的同时没有暗度陈仓。”

  “只能说东方证券有违法的嫌疑。从结果来看,这个从业人员推荐了自营买卖的股票,但是他主观上是否希望配合自营操纵股票,就要看公司的研究部门与投资部门的防火墙是如何设立的,能不能让投资者相信二者不是相互通气,联合操纵股价。”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尹秀超也认为:“该分析师应当看到,并且可以看到五洲明珠的三季报,从而发现东方证券已经成为五洲明珠第二大股东。其中有利益冲突,也有利益契合。究竟是偶合还是暗合,不得而知。但东方证券在此次事件中,其诚信已经受到负面影响。法律目前对这种现象没有明确规定。希望这不是又一个‘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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