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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函件表述定性 *ST九发重组突遭翻案

  ⊙记者 应尤佳 ○编辑 李小兵

  *ST九发与山东南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戛然而止。

  原本*ST九发的重组在通过股东大会的认可之后一直处于报批阶段,然而今日*ST九发却发布了一则惊人的公告,公司此前审议通过公司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被突然推翻,公司的重组就此告终。

  今年6月22日,*ST九发召开了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ST九发的重组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重组方案,*ST九发以其持有的烟台紫宸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作价3.3亿元,加上向宋作文等八名自然人定向发行的股份,置换和购买宋作文等8名自然人共同拥有的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定向发行的价格为审议此次重组方案的公司董事会之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ST九发交易均价,即2.21元/股。

  当时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认为,股东大会对重组方案的表决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合法有效。

  然而,此后不少社会公众股东对上述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适用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4号的相关规定等事项提出较多争议。根据44号文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部分社会公众股东认为重组方案属于*ST九发破产重整计划的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案的表决应当适用44号文。

  真正的峰回路转出现在今年10月。烟台中院于2009年10月29日出函指出*ST九发与南山建设本次重组是“落实破产重整计划的具体措施”。

  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认为,烟台中院2009年10月29日函将重组方案视为*ST九发破产重整计划的组成部分。基于此,该律所认为*ST九发2009年6月22日的股东大会对重组方案的表决就应当适用44号文的规定。于是,根据44号文的规定,*ST九发2009年6月22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对重组方案的表决结果被改为未获通过。而*ST九发董事会也据此决定停止实施原与山东南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时值岁末,南山建设重组*ST九发的失败实际上意味着公司2009年业绩可能亏损。对此,公司表示,考虑到南山集团公司曾于2009年4月日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愿意以不低于3.3亿元的经营性资产或现金于2009年度内置换或购买公司现有3.3亿元资产,且南山集团已经于2009年11月28日向公司发函愿意继续履行承诺,因此*ST九发还将继续推进与南山集团公司的资产置换或现金购买事宜,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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