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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纪鹏等纵论三联维权案:谁来捍卫小股东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1日 01:12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李 冰

  12月10日,《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ST三联小股东对公司原大股东三联集团的起诉已被受理,并将于近日开庭。

  据了解,*ST三联小股东此次上诉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确认独立商标许可使用权”以及“同业竞争”问题。

  *ST三联小股东代理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张玉成表示,按照之前的重组协议,“三联”这个商标应该留在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永久性使用。另外,上市公司原大股东三联集团不顾法律条款在撤出上市公司后,依然以“三联”的商标从事家电零售,严重违反此前不得参与同业竞争的相关说明。

  他同时称,“山东省高院已经通知我们去缴纳诉讼费,但是具体开庭时间要等法院通知,不排除有明年开庭的可能。”

  “我们还有时间,我们肯定要把维权事情坚持打到底。”小股东代表和君创业总裁李肃表示。

  三联小股东维权一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财经评论家水皮,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专家李曙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也对此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刘纪鹏

  谁来捍为小股民的利益

  第一次接触这个事情是9月份,78名三联商社小股东给我写了一封信,在信中也谈到了他们的困惑。

  首先,近80名股东一起联合起来说原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自己利益的问题,我当时相当重视,是应该及时解决的,我也把这信转给了有关部门,小股东是个弱势群体必须得到一些管理部门的重视。当今资本市场需要重视股民,重视股民的利益才能完善资本市场的发展。

  第二,这个事情很有代表性,就此案来说,国美买了这个上市公司,他买的就是名字、业务及商标等资产,如果这些都不是上市公司的,那么他(国美)在买什么呢?商标权的问题也不是个别现象,推动股市的新变化,必须要推动诚信的发展,像三联这种情况,如果退市再想期待别人买这个壳,恐怕不是那么容易了,那么最后受伤的必定是这些小股民,他们的利益谁来维护?

  第三,2005年后,中国小股东能代位起诉并且立案,这是中国资本市场上的第一例,相当有意义,我很希望山东高院和山东证监局能够认真分析这个问题,使得小股东利益得到维护,不能让人有这种感觉:一到山东投资就掉陷阱里面了。我们要爱护这个市场,所以就要维护这个市场最可爱的人——股民。

  水 皮

  山东高院立案是巨大进步

  我关注郑百文重组比较早,当中也写过很多东西,例如写了12篇文章,这样的公司本身就应该退市,因为它本来也是虚假上市的,事情暴露以后,就应该是退市。

  但是郑百文是不死鸟,当时新华社记者用了这个名字。公司上市尽管是虚假的,但是上市之后不管方方面面都想方设法保住这个壳,其实已经没有面子,但是还是装作有面子。这样就给张继升三联集团提供了一个机会。

  张继升是一个非常聪明的人,他脑子一动,当时很形象,听到这个消息就跳起来,就觉得机会来了。他可以创新,既然郑百文不想退市,自己又没法重组怎么办?

  他说我来重组,你把50%的流通股给我,大家知道,这么一个烂公司有3个亿的债,你要填补3个亿的东西进去。资本市场没有活雷锋,一定有它的利益实现途径。或者我上市之后,可以配股,或者我上市之后可以增发。如果达不到这个目的,或者银行也没有办法拿更多的抵押做更多的贷款,我为什么要重组郑百文。其实大家一想就明白了。

  但有时候聪明反被聪明误,这个事态发展远远出乎张继升意料的,重组成本越来越大,张继升应该在重组过程中及时止步,但是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把郑百文重组做下去。这个重组本身带有硬伤,更何况在后面过程当中再融资也好,配股也罢,都没有实现,三联本身经营并不理想,这些都是隐患。

  张继升重组有一句话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他说恶是推动历史社会进步的动力。

  黄光裕同样也是三联的受害人,尽管黄光裕在别的地方犯罪,但是他作为三联的大股东,作为国美大股东,国美作为三联的大股东,黄光裕在这个事情上也是受害者。

  当然山东高院能够立案,首先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本身也是一个进步。

  李曙光

  调查三联集团内幕交易更重要

  从高法角度讲,中国资本市场在进步,当然问题确实也不少,对于三联小股东维权,法律意义上立案一事,我想谈谈我三方面的看法。

  第一,当年三联重组郑百文时破产法并没有出台,更多走的是一个行政再培植资源,为什么后面会出现这么多故事?就是当时上市公司没有彻底破产清算。

  第二,新公司法出台以后,当时我就提出要由股东诉讼保证中小股东的权利。2001年银广厦陷阱那篇文章过去了8年,我们才出现了第一例小股东诉讼,或者说派生诉讼,是派生对公司利益的侵害。因此我觉得这应该是意义很重大的。

  其实现今监管部门监控很大程度上要靠小股东自己,这个案子的立案在资本市场深远的意义很难估算,很有代表性,我们都是见证者。

  第三,据我现在看到的材料,我觉得重点在同行竞争问题和商标问题上,假定当初三联集团自己承诺把一些东西注入到上市公司。那么就已经转移给了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内幕交易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如果侵害了上市公司利益那么都是有禁止条例限制的,山东高院受理小股东诉讼很具有示范意义,这个案子完全有可能开启代位诉讼的先河,我很期待看到这个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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