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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力荐五洲明珠 或涉嫌为自营输送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5日 20:28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1月25日晚间消息 五洲明珠在近6个交易日上涨逾三成,其三季报显示,东方证券当季买入284万股成第二大股东,而东方证券近日发表研究报告看好五洲明珠,并被指向机构推荐该股。若东方证券在荐股前仍持有五洲明珠,将涉嫌利益输送。

  昨天上证综指大幅下挫3.45%,五洲明珠却在下跌后又拉升,最终收于23.70元,上涨7.83%,全天换手率达到18.34%,成交量1984.59万股,集合竞价就成交了135.69万股。东方证券在三季度末持有284.15万股,为第二大股东。若东方证券当时仍持有五洲明珠并选择当天退出,将获利不菲。

  盘后数据显示,东方证券上海肇嘉浜路营业部是五洲明珠当天卖出营业部第一名和买入第二名,净卖出761万元。

  11月23日,东方证券发表了《五洲明珠:短期看涨价,长期看机制》的研究报告,预测吸收合并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花集团”)后,明年上半年五洲明珠的利润将高增长,建议投资者积极关注。

  同时,有知情人士透露,上周东方证券组织多家基金赴五洲明珠调研,并积极向机构客户推荐五洲明珠。

  新浪财经就此事联系东方证券负责宣传的朱春燕,她表示回复有一个流程,领导已经下班,要等明天才能回复。

  在其他机构撤退时进入

  第三季度,东方证券买入284.15万股五洲明珠,占总股本的2.63%,成为第二大股东。

  前十大股东中,除了大股东山东五洲投资集团及二股东东方证券,全是自然人。二季度云南国际信托的中国龙资本市场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中国龙”)曾买入85.08万股,占0.79%的股权,为第八大股东,但第三季度在前十大股东中已不见其踪影。

  为什么云南国际信托撤退时,东方证券却在进入呢?

  五洲明珠11月16日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资产出售并以新增股份方式吸收合并梅花集团的方案。该方案介绍,梅花集团的主业是生产味精,其业务涵盖味精、氨基酸与有机肥行业,是生物发酵领域的龙头企业。

  上述方案称,除西藏大厦股份有限公司14.32%股权及位于海南省临高县皇桐乡楷模上村东边350亩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所有资产及负债出售给大股东五洲投资集团,五洲明珠将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梅花集团,即以新增股份换取梅花集团所有股东享有的全部股东权益,承接梅花集团全部资产、负债、业务等。

  但五洲明珠的资产重组并非始自第三季度。今年3月27日,五洲明珠就因重组停牌,4月27日,五洲明珠公告了重大资产出售及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梅花集团的预案,4月29日五洲明珠复牌后连续拉了7个涨停板。

  涨停板结束后,五洲明珠在整个二季度基本上处于横盘状态,中国龙在此时进入,五洲明珠三季报显示中国龙已从前十大股东出局,三季度五洲明珠涨幅17.6%,不计中途可能的波段操作,中国龙所获收益应不高于上述比例。

  三季度大盘大跌,从盘面看,五洲明珠几次大的交易量出现在8月26日、8月27日及9月10日和9月11日,交易价格在14元、15元及17元左右。东方证券如果在这一阶段进入,并在昨天集合竞价接近涨停板的价位和开盘后高点抛出,收益高达近60%。

  预测高增长

  在上述研究报告中,东方证券预测五洲明珠明年利润将高增长。

  上述报告称,今年9月份味精价格开始上涨,利润将逐步递增。东方证券测算,五洲明珠吸收合并梅花集团后,明年上半年净利润有望增加2亿元,明年全年净利润9亿元。以重组后10亿股本计,明年五洲明珠每股收益预计为0.9元。

  该报告认为,五洲明珠目前股价对应明年PE为22倍,低于食品饮料板块27-28倍的平均水平,建议投资者积极关注。

  东方证券11月23日发布了上述报告,当天全天五洲明珠封于涨停板上。

  被指向机构推荐

  据知情人士透露,上周东方证券组织多家基金赴五洲明珠调研。

  该人士称,调研后,东方证券以群发短信和发送非公开报告的形式向机构客户推荐五洲明珠。五洲明珠在近6个交易日上涨32.4%,本周一全天更是封于涨停板。昨天,五洲明珠开盘又涨停,下午在大盘暴跌影响下一度转绿,随后被强力拉升,收盘上涨7.83%。

  昨天盘后数据显示,两家机构席位是买入的第一和第三名,共买入了7227万元。

  东方证券营业部也甚为活跃,买入第二名是东方证券上海肇嘉浜路营业部,买入3183万元,卖出第一名同样为东方证券上海肇嘉浜路营业部,卖出3944万元,净卖出761万元。

  或涉嫌违规

  如果东方证券没有在上述推荐行为之前抛出五洲明珠,将涉嫌违反证券行业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关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规定,禁止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在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也明确规定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银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研究咨询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文会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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