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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暂缓 太工天成大股东官司缠身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14日 11:44  中国经营报

  夏欣

  因未兑现一年前入主时对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承诺,太工天成(600392,SH)的实际控制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山西煤运”)近期将被部分中小股民起诉。

  11月4日,该案代理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10月中旬,已经向太工天成监事会发函,但“到现在还没有任何回应”。

  眼看30天的期限将至,“如果监事会再不依法采取措施,将代表股民对山西煤运提起诉讼。” 接受采访时,宋一欣正着手准备相关诉讼材料。

  如果此案被法院受理,这将成为国内第一例因大股东违背重大资产重组承诺导致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

  时机不成熟 资产重组“落空”

  引发投资者不满情绪的这项资产重组,缘于一年前山西煤运入主太工天成时的重组计划安排。

  2008年年底,经山西省国资委和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山西煤运协议收购太工天成20%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山西煤运同时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将逐步向太工天成注入优质煤炭生产资产,并增持太工天成股份,变更太工天成的主营业务,给上市公司股东更丰厚的回报。

  这一股权转让,使原本主业是IT的太工天成一步“嫁入豪门”,更令中小投资者对其未来发展充满想象。

  山西煤运位居中国煤炭工业100强第2名,仅次于中国神华(601088.SH),也是国内最大的煤炭运销专业企业,旗下优质资产众多。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山西煤运煤炭总销量完成2.67亿吨,销售收入902.4亿元,实现利润59.9亿元,总资产达446.15亿元。

  然而,令投资者始料未及的是,在12个月的承诺期限将近之时,这一重组计划却因大股东突然变卦而“落空”。

  2009年 9月25日,太工天成发布公告称:“筹划本次重大重组的时机尚不成熟,公司决定暂缓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并承诺在股票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宋一欣表示,从国内市场诸多重组案例看,所谓“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辞,往往就意味着重组的彻底终止。

  对上述说法,太工天成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终止只是外界猜测,重组还是有希望的。”不过,他也明确表示:“重组的事是大股东在做,上市公司没有参与。至于何时算条件具备,大股东也没有说。”

  利益趋动 大小股东暗中博弈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券商分析师认为:“现在暂缓重组,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股价上涨,导致重组成本过高。”

  截至11月4日,太工天成的收盘价为23.66元,市盈率是161倍,远远高于煤炭行业20倍左右的平均水平。

  他猜测,山西煤运或许想借机降低投资者预期以打压股价,降低重组成本,以便在合适的时机、合适的价格再启动重组。“你(中小股东)不卖,股价打不下去,我就不做(重组),你卖了我就启动。”

  另一位于今年四五月份走访过太工天成的煤炭行业研究员则表示:“山西煤运在公告中给出的理由还是比较充分的,应该存在一些客观因素,而非主观故意。”不过,对于三个月后重组能否顺利启动,他也判断“不好说”。

  在公告中,山西煤运解释说,之所以认为时机尚不成熟,是由于该集团“非煤资产涉及行业多、范围广,且许多资产产权需要进一步明晰,加之随着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战略的进一步推进,签订了大量煤炭资源整合协议,集团公司资产结构及主营业务均发生了重大变化,此外,由于集团公司产权关系尚未全部理顺,公司资产难以在短期内梳理完成”。

  由于看好大股东注资的前景,并且坚信作为大型国企山西煤运所作出的承诺,不少股民购买了太工天成并长期持有。对于重组被搁置一事,不少投资者表示了强烈不满。

  “重组方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系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其因故变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代理律师宋一欣认为,“山西煤运的这种行为是明显的违约、侵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权益的行为。”

  据宋一欣介绍,目前征集到的投资者股份有几百万股,许多股东要求山西煤运履行重大资产重组承诺,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增持股份、变更主营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过,他表示,“最好的结果是大股东继续履行原先的承诺,加快整合进程。”

  记者注意到,11月2日,太工天成公告称,其原第一大股东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与山西煤运完成国有股转让之后的过户登记手续。这比原定的过户时间表提前了20天。

  “这就是中小股东共同发挥作用,与大股东博弈的结果。”不愿透露姓名的券商分析师表示。“现在上市公司大股东已经骑虎难下,下一步重组进行的顺利与否还将取决于股东之间的继续博弈。”

  上市公司信披制度有待完善

  据了解,近几年,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出尔反尔”的事情时有发生。此类现象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强烈关注。

  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王保树认为,山西煤运的做法是对广大投资者的一种侵权,就好像“乘客已经买好了火车票,临开车时告诉乘客车不开了”。

  “对于上市公司,任何收购重组实践都要注意‘(股)市无戏言’。上市公司高管对于重组之类的重大事项要做到‘量力而行,适度承诺’。”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对记者强调。

  以太工天成为例,大股东除了对资产重组的时间有一个硬约束(公告后12个月以内),对于重组的要素、重组条件在公告中都没有严谨、具体、明确的说明,这就“等于起到了误导部分投资者的作用”。

  此外,从实际履行情况看,也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重组事项,等于是没有对投资者履行此前的承诺。

  刘俊海也表示,上市公司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对投资者的买卖决策造成重大影响,从这个意义上看,重组方和中小股东存在的法律关系更多是围绕信息披露展开。

  “为进一步维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证监会对于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规定还有待完善,比如,对于重组或者注资的,必须在信息披露时明确,以什么优质资产注入,标的金额是多大的,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会产生多大影响等要素,而不能大而化之。”刘俊海建议。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也认为,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是有格式要求与披露要求的,需要披露人斟酌,没有准备好就不该披露,不能随便讲讲,承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该产生法律后果。

  维权成本过高 国内股民鲜有维权

  股改以来,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时不履行或违背原先的承诺情况时有发生,远的不说,近的就有两起。一是上实医药两次资产注入落空,违背股改承诺引发的争议;二是原先承诺注入资产的时限已过,外运发展大股东仍然未实施其股改承诺。

  但是,记者注意到,中小股民采用法律方式维权的事例却鲜有发生。

  “出尔反尔,违背承诺,成了一些上市公司操控股价,套取中小散户资金的惯用手段。”宋一欣表示,这一手段屡屡奏效,其原因就在于违规成本太低,而且获得的利益巨大,而受到伤害的往往是中小股民。

  另据记者了解,除了违规成本低,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阻隔了中小股东通过正常的司法救济途径维护正当权益,那就是维权成本过高。

  按照现行法律制度的收费管理办法,股东代表提起诉讼的财产案件,一般是按诉讼标的1%~3%的比例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如果是涉及到动辄数额巨大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巨大的维权成本无疑是中小股民难以承受之重。

  而在国外打官司一般是按定额的方式收取费用,而且成本比较低。以日本为例,一桩诉讼收费为8000日元,折合成人民币大概在五六百元左右。

  以太工天成案件为例,几百万股中小股民只是中小股东的一部分代表,由他们为主体向上市公司提起的诉讼,其诉求是要求太工天成大股东山西煤运尽快履行重大资产重组承诺,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增持股份、变更主营业务。如果官司打赢的话,其利益是归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所有,但是,如果打输了,相应的费用则由起诉人来承担。

  “这里面就存在一个不合理的问题,共益权的诉讼不应该按私益权的诉讼来收费。” 宋一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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