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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诉外高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已立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11日 16:1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股民诉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600648.900912)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已于11日获得法院正式受理。

  外高桥因2003年年报、2004年半年报及年报“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虚假记载、对委托理财收回情况虚假记载及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等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证监罚字【2008】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外高桥于2008年5月7日对受到处罚的相关事项作出公告。

  据该案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介绍,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对外高桥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认定,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已经具备。在2004年4月10日以后买入外高桥股票,并且在2005年6月2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外高桥股票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要求外高桥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此外,外高桥虚假陈述案代理律师正在研究是否要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根据公开的信息资料,普华永道在对外高桥2003年度和2004年度的各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分别于2004年4月8日、2005年4月1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外高桥方面曾公开表示普华永道在对涉及虚假陈述行为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实施函证时,均未直接向证券公司发出询证函,相反却交给外高桥的相关人员处理,普华永道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即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从而使外高桥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律师初步掌握的资料,普华永道在对外高桥涉案年度财务资料进行审计过程中,没有尽到会计师审计之责任,存在过错,对投资者投资外高桥股票进行了误导。至于普华永道最后是否要与外高桥共同对股民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要看法院最终认定普华永道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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