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损股民即日起可拨打025-96096报名维权
陈春林
明明公司账上只有几千、几万元的银行存款,却偏偏对外说有几个亿的资金放在银行,欺骗广大投资者,到头来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沪深两地上市公司外高桥(沪市代码:600648)就是这样一家公司,它因于2003年年报、2004年半年报以及2004年年报虚假陈述遭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为帮助广大因外高桥虚假陈述而亏损的投资者挽回损失,即日起,壹财经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将征集外高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委托代理人,为他们讨回公道。
虚夸银行存款遭证监会处罚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在上海A股上市,简称外高桥,1993年7 月发行B股,在深圳上市,简称外高B股,股票代码900912。2008年5月7日,外高桥发布《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告》,内称:其在2003年年报、 2004年半年报以及2004年年报中,“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虚假记载。其分别将上述定期报告中的“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人民币-存出保证金-国海证券”科目记载为90164974.67元、141611405.55元以及203274177.15元,但实际存在的数额分别为3384元、 20770.55元以及20770.55元,其他资金已被划作他用,同时,外高桥公司还称,其对委托理财收回情况也存在虚假记载等。故外高桥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之前,2005年6月25日、7月13日与8月23日,外高桥公司公布《重大事项公告》、《关于重大事项进展公告》与《2005年半年报》,对上述事项作了部分揭示。
虚假陈述致损失股民可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由于外高桥于 2005年6月25日开始对虚假陈述事项进行了揭示,因此2005年6月25日可定为该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他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可以索赔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在外高桥/外高B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中,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2004年4月10日至2005年6月25日间买入,并在2005年6月25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外高桥/外高B股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该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10年5月7日,管辖法院在上海。
受损股民即日起可报名维权
为帮助广大投资者维权,即日起,本报将接受在该案中遭受损失的外高桥投资者报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拨打本报读者热线025-96096,留下你的姓名和电话,并扼要说明自己的损失经过。本报将把报名者留下的相关资料转交给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他将与报名者联系。同时,本报也提醒报名的投资者,应准备好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的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原件。宋一欣律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存在损失的,他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陈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