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边厢认为长力股份7.80元/股都算高估,那边厢以8.35元/股参与定向增发
证券时报记者 申木
10月9日,长力股份(600507)正式宣布辽宁方大集团毫无悬念地成为最后的胜利者,夺得其控股股东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57.97%的国有股权,继而成为长力股份潜在新任控股股东。
与此同时,辽宁方大集团也因此触发了对长力股份其他股东的全面要约收购程序。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辽宁方大集团提出了每股7.80元的要约收购价格。这一价格不仅远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内长力股份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而且与长力股份今年8月27日公布的向辽宁方大集团定向增发预案中确定的不低于8.35元/股的增发价格明显存在差距。对于广大普通投资者而言,此次要约收购价格明显属于同股不同价。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在10月9日公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辽宁方大集团给出的主要理由是,由于存在重组预期,长力股份的股价大幅上涨超过了同期大盘和同期行业涨幅,而同时长力股份2008年和今年上半年的经营业绩出现下滑,因此长力股份存在严重高估。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这样的理由非常牵强,值得推敲。首先,任何并购活动都会导致对股价产生溢价上涨。因此以大盘涨幅和行业涨幅来评估一家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价并不恰当。其次,被收购公司股价上涨反映了投资者对收购活动的前景看好。即然收购方认为长力股份的股价不值当前的价格,那为何还要进行收购呢?
有投资者直接质疑:既然按照7.80元/股计算长力股份的股价都算高估,为何辽宁方大集团愿意接受以不低于8.35元/股参与长力股份的定向增发,向长力股份注入其持有的沈阳炼焦煤气公司100%股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