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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五粮液涉嫌三宗罪 调查还在进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4日 15:46  东方早报

  ■ 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

  ■ 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

  ■ 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

  早报记者 黄淑慧  

  中国证监会昨天公布了五粮液(000858)被调查的三大原因,即五粮液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前两大原因正是与此前爆出的亚洲证券、中科证券事件有关,而主营业务收入有差错还是外界未曾预料到的。

  虚增主营收入10亿元

  证监会掌握的证据显示,五粮液的经销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10亿元的差错。

  2007年度五粮液控股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72.5亿元,但五粮液在其2007年年报中,披露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82.5亿元、合并报表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为73.28亿元,导致财报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但五粮液未对上述重大差错以及时更正公告。

  瞒报过亿证券投资损失

  根据调查,五粮液控股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曾委托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借款8000万元, 以“五粮春”系列白酒全国总经销商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在成都证券抚琴路营业部和亚洲证券南一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进行投资,并由五粮液投资负责具体操作。2007年5月31日,法院宣告亚洲证券破产,由此账户中形成5500万元的损失。

  这与此前早报所报道的“五粮液集团借钱给成都智溢合作炒股”的情节相呼应。五粮液董事长唐桥9月15日曾回应,对于亚洲证券事件,“第一,五粮液的领导班子没有任何人涉嫌在其中谋私利;第二,上市公司没有一分钱进入亚洲证券委托理财。”事实证明,虽然资金的直接来源是五粮液集团而非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与集团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使得上市公司必然要牵扯其中。

  此外,五粮液投资还于2000年12月21日以关联方宜宾伏特加制酒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投入2000万元进行证券投资,形成520余万元投资损失。为隐瞒亏损事实,五粮液投资将此投资事项虚构成与四川天富投资公司的借款,并于2002年12月25日从上述合作投资款项中划回2000万元用于冲账。

  证监会认为,五粮液未披露其子公司的上述资金借贷及重大证券投资行为,也未纳入财务报表进行核算,在证券公司投资资金因证券公司清理和破产被限制、扣划后,未调整利润,导致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而对于中科证券事件,证监会认为五粮液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2000年7月20日,五粮液投资投入1.3亿元在中科证券宜宾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投资,2005年底资金余额8761.79万元。2007年9月7日法院宣告中科证券破产,五粮液投资随后申报债权,2008年8月1日中科证券清算组将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资金458.81万元划给五粮液投资。

  五粮液在2008年年报中披露了8294.59万元保证金尚未追回,但其在2006年、2007年报告以及2008年中期报告中均将上述资金作为正常的货币资金予以反映,并未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涉嫌虚增利润。

  证监会:调查还在进行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五粮液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63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而《证券法》第193条规定,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证券法》第69条规定,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证监会披露,对五粮液的调查始于7月28日,目前调查还在进行。证监会目前的“定性”只涉及到了信息披露问题,尚没有披露五粮液上述证券投资的标的、目的以及真正受益者。此前,曾有知情人士对早报记者透露,炒卖的股票中也包括自家股票。

  昨天五粮液股价下跌4%,收于2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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