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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兴长调查结果出炉 8高管或违规持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18日 03:08  第一财经日报

  李昕睿

  五粮液集团涉嫌通过成都智溢炒作五粮液股票一事余波未了,湖南上市公司岳阳兴长(000819.SZ)又爆出了起始于2000年的自炒“旧闻”。

  因岳阳兴长信息披露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湖南证监局于8月12日正式进入公司调查。就在此调查过程中,一桩涉嫌“自炒”的陈年旧事,再度进入监管层视野。事实上,早在2005年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一次常规检查中,就曾发现了此事端倪,但直到此次才曝光更多细节。

  岳阳兴长内部人士评论此事称,“2000年左右,资本市场还没有今天这样规范,运用上市公司自有资金炒作自己公司股票这样的事情并非孤例,有其时代背景。”但问题是,当时该公司并不是以公司名义开户,却借用了自然人账户,而且炒股资金来源、投资收益分配,也均未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明确体现。

  岳阳兴长证券事务部人士日前接受CBN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目前公司已经没有在二级市场上持股,或者交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岳阳兴长昨日收于19.86元,上涨1.85%。

  “自炒”秘闻

  知情人士透露,2000年春节前后,岳阳兴长当时的公司高层商议决定,将公司的钱拿出一小部分,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炒股增收。

  2000年3月9日,岳阳兴长高管派公司一名余姓员工在岳阳本地收购4个身份证,余便委托其妹夫于当晚以每个身份证100元的价格,收了4个身份证去做委托开户。4天之后,开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亲自去找4个被借用身份证的人做委托开户授权。因为担心身份证被借用开户出现风险,一位被借用身份证的人士偷偷对此做了详细记录。

  由于2000年时电话委托、网上炒股等手段还不发达,那4个账户设立后不久,又转移至上海和深圳,岳阳兴长高层将余姓员工派往上海,专门负责炒股事宜,时间长达1年。2001年5月,余回到岳阳,改为网上交易。在上海期间,一直由岳阳兴长时任总经理彭东升电话授意进行买卖。余回到岳阳后,改为彭电话或者当面授意进行交易。

  据岳阳兴长员工回忆,彭东升当时负责岳阳兴长的所有重大投资,并且出任了2001年成立的深圳市兴长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该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位于广东深圳市福田区,表面上是一家专业从事化工产品销售的公司。

  其中转移至上海的两个账户,位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广东路营业部。据有关方面提供的交易记录,该账户设立后不久,就出现了一笔大的交易:2000年4月3日在15.3~15.98元的价位购入ST国农(000004.SZ)8万股。另外还介入了神火股份(000933.SZ)、河北宣工(000923.SZ)、正虹科技(000702.SZ)、大显股份(600747.SH)、上海贝岭(600171.SH)等多只股票,持股数量均在3万~8万股之间。此后,这些股票都获利颇丰。

  而交易记录还显示,从账户设立伊始,这两个账户就开始购入岳阳兴长,从5000股到几万股不等。有据可查的交易记录不胜枚举:2001年6月18日,该账户在15.68元~15.75元/股的价位,共购入26000股。此后,6月19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6日,又在15.6元~16.11元/股的价位购入19000股……与此同时,公司利好频出。这两个账户资金量最大的时候达1000万元。而被借用身份证开户的4位人士,在岳阳本地职业身份普通,以他们的工作收入,几乎不可能拥有这么大一笔资金。

  如何处置

  CBN记者从监管层处获悉,2005年在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一次日常检查中,就曾发现岳阳兴长投资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后责令其改正,公司于2005年底作出整改,并且于当年年报中作出了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05年岳阳兴长在年报中表示,将以前年度未在账内核算的股票投资损失及往来款并入账内,据此追溯调减2001年、2002年、2003年投资收益及管理费用等若干,并确认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兴长投资有限公司以前年度少计的股票投资损失若干。至于岳阳兴长此前的“自炒”行为为何前盈后亏,记者暂未掌握相关原因。

  本次进入监管层视线的违规行为,某种程度上可视为2005年发现的违规行为的延续。“这一发现将上报证监会稽查局,由其给出最终处理意见。”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说,在派出机构看来,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有一个现实的难题:本次发现的违规行为是前次已发现问题的延续和深化,如果按已作出处理的问题看待,那么2年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已过;但是新发现又较前次发现更为深入。

  根据当时的《证券法》74~77条规定,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但派出机构在本案中遇到的困境也是很现实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予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予追诉。而前述4个账户的开户时间距今已经9年。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接受CBN记者采访时指出,炒股资金如果查实为上市公司资金,证监会应当单独立案进行调查。这4个账户是否至今活跃,这需要进一步调查查实,而不是直接不予追究。高管通过借用他人账户炒作自己公司股票,因其获得上市公司信息便利,涉嫌存在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严重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

  9月17日,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雨生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即便在本案中刑事处罚可免,行政处罚却可以重新作出。因为本案虽然在2005年已经处罚过,但如果新发现情况较之前是更严重的违规行为,而且过去未处罚过,证监会就可以据此作出新的行政处罚,投资者可以以该处罚出台日开始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追诉时效期,以此为依据要求公司作出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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