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深交所发布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下称《新规》),与2006年5月份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相比,《新规》进一步规范了中小板上市公司大小非解禁和减持的信息披露,强化了保荐机构的监督指导职责,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违规的惩处力度。
《新规》对适用范围进一步细化,包括持有新老划断后IPO前已发行股票、股改限售股、非公开发行股的股东。并特别强调,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相关股东和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等任何方式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对违规公司的罚处。上市公司和相关股东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过程中违规的,交易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约见谈话、书面警示、限制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在之前的细则中对此并没有这样具体。
《新规》还强化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监督指导职责,要求其督导相关股东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规范股份上市流通行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过程中未能履行尽职调查、持续督导义务的,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约见谈话、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向证监会报告。
记者 于世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