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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航空破产论证会昨日召开

  证券时报记者 张 达

  本报讯 昨日上午是决定东星航空命运的关键时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关于重整东星航空的意见和建议,以判定东星航空是否能够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会上,破产管理人的态度有所转变,表示管理人应当保持中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昨日的听证会上,包括中国航油、郑州新郑机场、东星国旅在内的各家重整申请人以及由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官员为主体组建的破产管理人都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观点的交锋比较激烈。

  针对东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的问题,管理人认为,东星航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是一个大窟窿,因而已经没有重整价值。而中国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请人一致认为,东星航空具有巨大的重整价值。因为东星航空的航空运输经营权、航线、时刻、飞行员以及长期形成的客户市场资源,只有通过重整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该部分核心资产因其不能转让而无法体现任何价值和作用;同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仅符合国家的现行产业政策,而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至于东星航空现在所欠的债务,在进入重整程序后,可以通过协商谈判让步以及债转股等方式,大大降低重整后东星航空的债务负担,使其得以轻装上阵。

  中国航油的代理律师尹正友认为,虽然管理人的很多成员的身份是武汉市的政府官员,但在东星航空破产程序中,他们就是东星航空的破产管理人,而破产管理人工作的首要原则就是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进而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与此同时,管理人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管理人的代表在听证过程中也表示,管理人应当是保持中立,应当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对于中国航油等申请人是否具有重整东星航空的资格问题,中国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请人认为,第一,债权人申请重整,并不一定追求要控股新的东星航空,除非控股是成功实现重整所必需。第二,民航总局《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的规定,旨在禁止相关直接投资行为。对于债转股,特别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下为了减少损失而不得以出现的参股,是否也需要限制,还需要认真研究。第三,根据民航总局相关规定,在主管部门不能及时给出明确意见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人仍然可以通过另行设立控股公司或引进并支持第三方公司介入等方式,实施对东星航空的注资和重整。

  尹正友还表示,中国航油及其股东单位已经向武汉方面表达了要求重整东星航空的明确态度。中国航油将会根据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供东星航空重新起飞所需的包括资金在内的各项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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