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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铜股票案开审 激辩陈少飞三宗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3日 23:19  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网 记者 万晓晓 7月22日,“云铜股票案”在昆明市中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这是自“云铜腐败案”之后的又一大案。

  云铜股份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涉嫌受贿400万元、挪用公款7.6亿元,被控诉为挪用公款、受贿、虚报注册资本三宗罪名,如经济观察报之前的报道,这系一场“内外勾结”的大案。

  庭审的重点聚焦在陈少飞、郑汝昌、戴琨三人如何通过贸易融资,从银行套取资金,来购买云铜的股票。

  陈少飞在庭审现场供认了作案细节,但在被提起公诉的的三项罪名中,对于指控挪用7.6亿元公款操纵股票一项,陈少飞本人及辩护律师并不认可。

  陈少飞供认案情

  7月22日上午9点30分,陈少飞、郑汝昌、戴琨三人被带进法庭。庭审中,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少飞犯了“三宗罪”:挪用公款、受贿、虚报注册资本。对郑汝昌、戴琨的指控为: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

  其中,涉案的陈少飞、郑汝昌为主犯,戴琨为从犯。自2008年5月,陈少飞接受调查之后,2008年7月,陈少飞被云南省刑事拘留。2009年5月,公安机关对陈少飞等人提起公诉。

  陈少飞在22日的庭审中承认,云铜股票在发行过程中,郑汝昌的“昌立明公司”和郑海若的富邦公司参与认购,但陈少飞称,“(他们)最早来接触时有资金,在证监委批准发售时,他们的资金有点困难周转不过来,没有申购的资金。”

  由于当时参与申购云铜股票的人并不多,陈少飞在认购方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千方百计为富邦想办法提供资金,帮助其认购股票。

  为了挽留对方,陈少飞提出,“利用贸易融资来贴现资金,将资金转给富邦公司来认购股票”,陈少飞称,“贸易融资,资金有个滞留期,在这个汇票半年的解付时间,利用时间差来申购股票。”

  在这过程中,富邦公司还提出要1.9亿元进行其他投资,昌立明公司也提出要申购云铜股票,陈少飞答应从中协调,“当时郑汝昌许诺,将昌立明公司认购股票的一半利润分给我。”陈少飞在庭上坦陈。

  之后,富邦成为云铜股份流通股第一大股东,而陈少飞也获得了100万元“感谢费”。

  陈少飞坦承,自2003年开始,云南铜业开始做贸易融资,但实际上,贸易融资并不是真的贸易,只是借用贸易形式达到融资目的。

  “具体的方案是银行帮公司制定的,合作单位也是由银行推荐的,我们不能随便去找,因为银行不信任,不贴现就没办法做这个业务。”

  贸易融资的具体流程是:由银行推荐的这些公司把云南铜业股份公司的货物买走,过上半年我们又把这些货物买回来,当然货物仍在云铜的仓库,只是票据流转,在流转过程中从银行取得资金,通过这个操作,调节公司存货量,改变财务状况。

  在陈少飞看来,这无疑是几方得利的方式:银行可以获得贴现利息,扩大业务范围;云铜公司可以获得现金流、增大销售业绩、提高报表、扩大市值,给公司创造效益;银行指定的另一家合作公司可获得产品进销差价。

  指控陈少飞“三宗罪”

  昆明市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陈少飞与郑汝昌合资成立了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简称“昌立明公司”),参与云铜的定向增发。昌立明公司与云铜开展贸易融资,由云铜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后,昌立明公司将票据贴现,挪用出云铜的大量资金,反手用于申购云铜定向增发的股票。

  在云铜签发给昌立明公司的10亿元汇票到期后,昌立明公司于2007年8月向贴现银行归还了共计10亿元。而此前用于收购云铜股票及郑某所在的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拆借资金共计7.6亿元,并于2007年9月、10月间归还了云铜。

  2006年至2007年间,在云铜与某铜业有限公司合作成立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事件中,陈少飞利用职务之便,给予合作方积极支持,并先后3次收受合作公司的“感谢费”250万元。去年1月,得知云铜高管人员被调查,陈少飞急忙将上述受贿款退给了行贿者。

  陈少飞在某冶金建设公司承建工程中,积极协调工程款的拨付。2007年11月,陈少飞收受了承建单位50万元贿赂金。2006年至2007年间,在云铜非公开定向增发股票的过程中,陈少飞收受了郑某所在公司100万元。因害怕问题暴露,去年1月,陈少飞将这笔受贿款退回。陈少飞前后共计“吐出”350万元受贿款。

  公诉机关认为,由于证据确凿,陈少飞在任职期间,挪用上市公司资金7.6亿元人民币,进行操纵股票、虚假贸易融资等,当依法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陈少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0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应以受贿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另外,陈少飞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郑汝昌、戴琨合谋,申请公司登记,使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金1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当以虚报注册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这三项罪名中,对于指控挪用7.6亿元公款操纵股票一项,陈少飞本人及辩护律师并不认可。

  考虑到陈少飞在尚未受到询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下,就主动供述了受贿人民币350万元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激辩1:是否是挪用公款?

  公诉机关认为,陈少飞挪用7.6亿元公款操纵股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另外,“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是不可以买卖的,被告是故意违法。”

  陈少飞辩护称,“因为股票市场不景气,最初参与申购云铜股票的人并不多,才采取了贸易融资的方式。”他表示,当时自己向云铜董事长邹韶禄作过简单汇报,公司也相信他与合作公司之间的供销合同。贸易融资获得的钱最后都用到了云铜公司的身上。

  “贸易融资是企业的一种正常手段,银行没提出异议,工商没查处,我认为这是一种合法的行为。”陈少飞称。

  陈少飞的辩护律师李春光提出,“贸易融资的支付方式是远期汇票,而不是资金的流动,不存在资金流转的问题,也就不存在挪用。而且,其贸易融资本身,也并不存在不合法的地方。”

  另外,辩护律师认为,云铜虽然开出10亿元远期汇票,但在到期日之前云铜并没有向昌立明公司支付任何现金,也没有一分钱从云铜账面上被划走。因此此案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挪用公款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没有任何公款被挪用,陈少飞也没将公款归个人使用,因此挪用公款罪名不能成立。”辩护律师认为,至于受贿罪我们认可,但对数额认定存有异议。”

  同时涉案的昌立明公司总经理郑汝昌则称,当时,公司副总经理戴琨到云铜公司开了融资会议后,就按约定的合同开展合作。而贸易融资,是陈少飞来找昌立明谈的。

  昌立明公司认为,在这次融资上,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了3500万股,而他们从云铜公司购买了2500万股,剩余的股都划给了云铜公司。随后为了还银行债务,他们将其中的1300万股票转让给其他的公司。他们的行为是转让而不买卖,所以不违法。

  三位被告同时表示,整个事件上,股票兑现的资金没有用于其他用途,所有贴现资金最后都回归了云铜公司。

  激辩2:是否是虚假融资?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0月30日,郑汝昌、戴琨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以李红媛、张绍琼、陈晓燕(均已另案处理)3人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了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

  由此,公诉机关认为,涉案的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成立的目地,就是为了帮助云铜公司融资。

  昌立明公司总经理郑汝昌及其代理律师辩称,除了本案所牵涉的融资行为,在这之前他们公司也有过融资,只是之前的融资不牵涉股票。昌立明公司与云铜公司之间的融资行为,是各自都有自己的利益,公司之间不存在“好处费”。哪家公司贴出资金,回收后的资金哪家公司就享有使用权。

  另一被告昌立明公司副总经理戴琨则称,昌立明公司成立以来,只与云铜公司有过贸易往来。整个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他只占20%的股份,可以说整个公司都是郑汝昌说了算。

  戴琨承认,在注册公司时他们两人一分钱都没出过,但在整个贸易融资过程中,他与郑汝昌之间不存在个人和私人的行为,都是处于工作中的职务行为,涉案的事件上并未得到任何利益。 戴琨还称,贸易融资整个过程中,他一直是按公司总经理郑汝昌的指示办事,郑汝昌叫他怎么做他就怎么做,他只是“跑腿的”。

  激辩3:是否属公司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大量的证据和犯罪事实证明,三被告的行为属非正常贸易,是个人行为并非公司行为。

  陈少飞的辩护律师认为,为了解决公司面临的问题,在贸易融资整件事情上,陈少飞的行为不存在违法。“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公司将自身卖出的矿再回购违反了法律,而且被告这样的行为还增加了国家的税收。”

  律师认为,贸易融资的事情,陈少飞已向公司汇报过,而且整个事情在云铜公司里是公开的,也不是陈少飞个人能为的,需要许多部门协调才会有结果,不能把所有的事情都加到陈少飞的身上,这次的融资行为是公司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公诉机关并不认同辩护律师的说法,拿出两份证据显示,陈少飞根本没有向公司和邹韶禄协商汇报过,云铜公司也根本不知道融资的问题。但辩护律师认为,这两份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截至截稿,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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