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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黄海原高管因内幕交易被罚10万元

ST黄海原高管因内幕交易被罚10万元

  ⊙实习记者 张欢

  作为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典型证券欺诈行为,内幕交易一直为投资者深恶痛绝,也一直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

  有内幕交易,就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中的某些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背忠实、勤勉的义务,突破职业和道德底线,形成与公司股东、公司之间的强烈利益冲突。

  本案的主角赵建广,身为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既是董事会成员,又是公司高管,本应在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过程中发挥带头作用,切实落实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信托责任,然而,他却借助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公然炒作自家公司股票。被一己私利蒙住双眼的赵建广,最终因进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处以10万元罚款。

  总经理炒作自家公司股票

  2007年8月10日,赵建广开始通过朋友王某的账户,分次买入自己担任总经理的上市公司ST黄海的股票。随后两个月,他分次买入ST黄海共计31.92万股股票,累计成交额2860万元。赵建广本以为,借助他手头掌握的内幕信息,能在股市中狠狠地捞上一笔。

  在此前的2005年2月,ST黄海接受了中国化工集团重组。重组之前,中国化工集团与青岛市政府签订了一份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在重组之后,青岛市政府继续支持ST黄海的改革和发展。由于ST黄海在2005财年和2006财年连续亏损,为避免在2007财年再度亏损而遭摘牌,公司于当年5月向青岛市政府求救——其中包括免除一笔青岛市财政局代为偿还的亚洲银行开发项目的1亿多元债务。

  2007年7月10日,赵建广作为ST黄海的董事、总经理,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免除债务的专题会议,并在其后参与了公司就该事项与青岛市财政局、国资委之间的多次沟通,还出席了青岛市政府组织的财政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会。

  赵建广认为,如果青岛市政府最终能免除公司的这笔债务,对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于是,从2007年8月10日起,赵建广开始了大规模建仓ST黄海股票的过程,一直到10月11日最后一笔交易完成,共买入ST黄海股票31.92万股。11月5日,青岛市财政局发文,同意免除青岛市财政局代为偿还的1亿多元债务。

  然而,想象中的“利好”并没能拉升ST黄海的股价。2007年10月,也就是赵建广最后一次购买ST黄海股票之时,上证综指也攀升到6124点的历史高位。随后,在大盘大跌的背景下, ST黄海也难独善其身,3个月的时间里股价累计下跌近15%。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从2008年1月24日开始,赵建广花了4个多月的时间,将账户中的ST黄海股票全部卖出,累计亏损35万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单排查监察到了ST黄海股票异动的情况,并锁定华泰证券某营业部王某的账户。随后,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银行提供的资金来源情况以及证券营业部提供的交易纪录,通过对王某的调查询问顺藤摸瓜,查到了赵建广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况。

  在事实面前,赵建广交代,“我参加过3次与政府部门的协调,第一次接触是2007年8月先去青岛市国资委汇报了情况,9月份我去市财政局汇报了情况,最后与国资委、财政局相关部门又研究了一次。”

  此外,赵建广也承认,王某的账户都是他实际操控和使用,“买和卖都是我下的单。”

  前不久,证监会完成了对赵建广内幕交易案的调查和审理,认定其从事内幕交易,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此前,赵建广亦先后黯然辞去ST黄海总经理和董事的职务。

  内幕交易危害巨大

  “公司高管是投资者的管理人,委托人,甚至可以说是投资人的仆人,哪有仆人随意侵占主人财产的道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虽然本案中赵建广亏了钱,但不能因此逃脱法律的惩罚。从本质上来说,他是利用高管的身份,侵害投资者人的利益。”

  刘俊海还指出,除了对该公司投资人利益的侵害之外,这类高管内幕交易案还践踏了资本市场诚实守信的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刘俊海说,“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总体气氛是非常好的,但往往是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证券法律人士杨兆全律师认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以公开信息为依托,对上市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而内幕交易者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操作股票,破坏了这个基础。“形象地说,就是获悉内幕信息的少数人耍弄绝大多数人。如果内幕交易盛行的话,谁还会参与这个市场?”

  中国证监会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书上指出,证券交易对相关信息具有高度依赖性,而上市公司则是证券交易信息的最主要来源。保障众多的市场参与者依法公平地获取和使用相关信息、公平交易,是实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交易平稳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证券市场公信力的重要环节。

  在本案中,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ST黄海属于国有上市公司。作为国有上市公司的高管,不仅要受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约束,还应当遵守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企高管职责和义务的规定。

  2007年11月8日,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共同组织召开了“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规范与发展大会”。会议特别强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谋取非法利益。

  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在2008年通过了《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规定》第九条明确,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追究内幕交易者民事责任

  杨兆全律师认为,近年来证监会加大了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打击力度,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是,我们也需要清醒地看到,对这类案件的查处难度是很大的。”

  刘俊海教授则认为,目前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太低,他建议在《证券法》的法律框架内,对高管从事内幕交易从严处罚,罚款金额应尽量定在上限。同时,投资人要积极追究内幕交易者的民事责任。他说:“这方面的民事诉讼判例很少。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基层法院也要勇于承担责任,对相关案件做到快立案,快判决,积累足够的判例。”

  对于投资者民事追究成本太高的问题,刘俊海认为,可以引入集团诉讼制度,激励律师承接这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官司。

  刘俊海还建议,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成立中国投资者协会,代表投资者对证券市场违法者提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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