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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梅雁一审败诉不服 就广发证券案上诉

  ⊙本报记者 赵一蕙

  一审败诉后的ST梅雁并未就此甘心。公司今日公告,已就与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昨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ST梅雁此案颇受市场关注。6月22日,公司宣布广东省高院就广发证券股权转让纠纷案作出了驳回ST梅雁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5万元由ST梅雁承担。根据诉讼程序,若ST梅雁不服此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当日,公司股价应声下跌4.92%。

  此前,ST梅雁于2008年5月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深圳吉富于2004年签订的将持有的广发证券8.4%的股份转让给后者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无效,并要求深圳吉富将该部分股份退还ST梅雁。

  其后,广东省高院进行了数次不公开审理,直到今年6月19日方才宣判。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双方转让8.4%广发证券股份的协议,属真实意思表示,ST梅雁也已收齐股份转让款,有关后续股权转让的股东资格也已经确认,监管部门并无异议,而且也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协议不存在违反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有效的合同。并且, ST梅雁作为上市公司,对股权转让事实曾予以公告,在其向证券监管部门上报的相关报告和专项法律意见书中,也对股份转让予以确认。法院认为,ST梅雁主张股份转让协议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据此,广东省高院判决,ST梅雁主张其与深圳吉富的股权转让无效、并要求深圳吉富返还所转让股权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省高院不予支持,驳回ST梅雁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不过在今年6月19日宣判后,ST梅雁的代理律师表示对该判决“极端不服”。律师认为,深圳吉富至今有1000万股权购买款尚未支付,因此股权转让应该无效。1000万尚未支付的款项是指在2004年9月1日,广发证券工会受深圳吉富委托,支付ST梅雁1000万元转让定金,但当时深圳吉富尚未登记成立,因此也就无从谈起支付购买价款。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则认定,ST梅雁已经收取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此外,律师要求法院查明目前这部分股权的所有者高金公司、水牛公司、信宏公司和宜华公司等4家公司,是否实际上是为深圳吉富代持,并要求调查这些公司近年来的分红状况。但对此问题,判决书中也并未直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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