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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技实业起诉中萃地产 或殃及S*ST恒立重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4日 06:05  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朱益民

  行进在重生路上的S*ST恒立(000622.SZ),再遇坎坷。

  6月23日晚间,S*ST恒立发布重要事项公告,称公司5月11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405号应诉通知书,6月22日收到该院(2009)民事裁定书等文件,该院受理并裁定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中技)就合同纠纷诉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萃房产)、本公司事项。

  裁定结果为:1、冻结被告中萃房产持有的S*ST恒立3504万股股权。2、查封原告深圳市中技实业担保人王富玉、何玉芬、黄涤夫、刘苏华、黄忠平、刘远明、刘玲、韩陈亮、陈英汉、苏国有名下用于担保的房产。

  这则看似普通法律纠纷的事项公告,揭开了S*ST恒立重生命运多舛背后的惊天秘密。

  结怨之缘

  2008年12月31日,原告深圳中技、被告中萃房产与S*ST恒立,在深圳签订《关于就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进行合作之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原告根据《框架协议》第二条第(2)项第一款的规定,向中萃房产支付1000万元。

  根据《框架协议》第二条第(2)项第二款约定,中萃房产同意将实际持有并可支配的3504万股,在该协议签署盖章后五个工作日内质押给原告,作为深圳中技向岳阳恒立提供借款的担保。如因中萃房产违约,导致无法如期办理质押手续,中萃房产需返还原告提供的借款1000万元,还须承担向深圳中技赔偿1000万元的违约责任。

  由于中萃房产就S*ST恒立重组事宜与第三方接触,违反了该《框架协议》第八条第三项关于“唯一性保证”的约定。根据该项规定,违约方须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现根据以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

  深圳中技之以违约名义起诉中萃房产,是因为房地产资产注入搁浅后,中萃房产先后与十多家公司接洽,冀望找到资产优良的战略投资者。

  今年3月,浙江上峰水泥集团进入视野,经过20多天接触后,4月23日,岳阳市政府即派出高规格考察团赴上峰集团参观考察。

  由于中萃房产改弦更张致使深圳中技通过入主S*ST恒立构建“中技系”的愿望落空,双方由此交恶。

  中技诈术

  尽管中萃房产在上述诉讼中败诉,但并不甘心3504万股股权被冻结,进而爆出了关于原告深圳中技的一个惊天秘密。

  中萃房产称,框架协议草拟不久后即发现,2008年12月24日的《证券时报》公告了深圳中技控股的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247.SH,现名: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经研究前述预案,发现公告所述“收费物业”注入成城股份后,深圳中技剩余的所有资产和业务亏损严重,深圳中技根本就不具备重组第三人的能力。

  同时,根据《框架协议》,深圳中技称与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北京洛克时代楼盘等多项可供选择注入第三人的优质资产。

  但根据洛克时代的相关销售信息,该楼盘包括公寓与商业等部分,总建筑面积大约8万多平方米,商业大约2万平方米,已全部销售完毕,根本就不可能再作为深圳中技的资产注入第三人。

  因此,签订《框架协议》前,深圳中技实际上已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签订协议后也未恢复其履行能力,且已与其他方面实施重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今年5月4日,中萃房产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与深圳中技的合作,并要求其承担合同欺诈的责任。

  S*ST恒立认为,《框架协议》第8.6条明确规定:“本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并且当本协议第二条(2)中所指借款的首期到账后,本协议才可生效”,而公司并没有在《框架协议》上盖章,因此不存在违约责任。

  中萃房产与深圳中技的恩怨自有法律公断,但令人不安的是,如果中萃房产所言属实,那么不仅S*ST恒立的恢复上市进程会因双方诉讼纠纷受到影响,更重要的是,深圳中技对成成股份的重组是否是另一场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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