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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国有股转持不会动摇大股东地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4日 01:17  证券日报

  有关人士建议,股东持股比例接近转持后可能影响控股地位的,可采取“现金换股份”

  本报记者 张歆

  昨日,一则“国有股划拨动摇两银行大股东地位”的消息突袭了南京银行宁波银行,《证券日报》记者第一时间电话连线两家上市城商行的权威人士和法律界人士。南京银行表示,“国有股转持不会动摇大股东地位”,宁波银行则强调尚未接到国资委的通知,而律师更是建议类似的国有股东可以选择“现金换股份”。

  据媒体报道,“在11家需划拨国有股权的金融企业中,划拨完毕后,社保基金除了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的股东排位未发生变化和在中国平安未进入前10外,在其他8家企业的股东座次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社保基金在中国人寿中的股东地位将上升至第三位,在南京银行中将上升至第四位。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现有的国有大股东可能丧失掉大股东地位,取而代之的是各自第二大股东———外资银行法人成为大股东”。

  但是,《证券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相关银行对上述《实施办法》的解读与传言并不一致,认为《实施办法》对此类情况预留了政策空间。

  南京银行相关人士强调:“大股东地位不会被动摇。一方面,社保基金会虽然转持股权并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但由于按规定其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表决权等话语权应该还保留在原国有股东;另一方面,股份的转持不一定是简单的数量变化,也可以考虑其他方式保持股东排名不变”。

  宁波银行相关高层则表示,“已经看到了相关传闻,但是目前公司尚未接到国资委对国有股东是否承担转持义务的通知,因此还没有考虑到大股东会否变更的问题”。

  《证券日报》记者昨日还就此问题采访了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律师。肖律师提醒记者,根据上述《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也就是说,类似南京银行、宁波银行等公司情况——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持股比例接近、股权转持后可能影响控股地位的,国有股东可以根据上述规定选择按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此类国有股东及时足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后,凭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即可以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解冻手续)。这种“现金选择权”无疑可以保存相关国有股东的股权数量和持股地位,是最为简单直接的解决办法。

  事实上,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面临的“大股东地位被动摇”的猜测,在客观上也给其它上市股东持股比例接近的公司提了个醒。尤其是对于正在筹备上市的其它城商行而言,经过多次增资扩股后,他们的股权结构往往不像国有四大行一样做到国有股东绝对控股,任何的风吹草动都有可能导致第一大股东控股地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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