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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昂立原总裁案过堂 辩方或做无罪辩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4日 01:22  21世纪经济报道

交大昂立原总裁案过堂辩方或做无罪辩护

  本报记者 吴天祥 上海报道

  曾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补充侦查两次的兰先德等3人“挪用公款、受贿案”最终定于6月4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自从2007年12月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原交大昂立总裁兰先德、副总裁范小兵和叶文良已经在上海静安区看守所度过了一年之久。

  根据检方起诉内容显示,检方指控兰先德伙同范小兵和叶文良等共同贪污4753万元,共同受贿1571万元,挪用公款9000万元。

  有上海本地媒体报道消息称,至今兰先德依然坚称自己无罪,而三名高管皆聘请了国内著名的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检方不以“干股型受贿”起诉

  检方到底以什么罪名起诉兰先德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刚开始时检方是以涉嫌干股型受贿的名义逮捕兰先德几个人,现在罪名发生了变化,不再提干股型受贿了。”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

  根据检方起诉书,检方指控兰先德等三人犯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方面,检方认为问题主要出在茸北房产拟增资扩股(后改名为昂立地产)上。

  检方起诉书指控兰先德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叶文良未经交大昂立董事会讨论,擅自决定交大昂立放弃增资权,增资800万元全部由自然人股东认购,交大昂立持股比例因此降至48%。

  经检方委托评估发现,茸北房产截至2002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1.48亿余元,交大昂立因放弃增资权实际被侵吞的资产价值为4753万余元,兰先德和叶文良从中各占有685万余元。

  这构成了检方指控的共同贪污罪,而在挪用公款罪上,检方认为三人挪用公款高达9000万元。

  检方起诉书显示,“兰先德伙同范小兵,将交大昂立下属公司上海诺德生物实业有限公司5500万元资金借给捷捷公司用于杨行地块的开发,挪用公款5500万元”。

  而另外一笔3500万元的挪用公款,检方起诉书显示,上海蓝鑫投资有限公司以每股3.5元收购1000万股交大昂立法人股,兰先德持有蓝鑫投资13.75%股权,其大股东名单还包括叶文良、范小兵。

  2004年12月,兰先德、叶文良指示交大昂立和昂立地产分别以借款形式,向茸北工贸的上级单位上海茸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余下的500万元款项则由滞留在茸北资产账上的一笔昂立房产的规划土地款进行冲抵。

  2007年10月,蓝鑫投资归还了昂立房产和交大昂立的3500万元,检方据此认为兰先德、叶文良两人共同挪用公款3500万。

  对于受贿1571万,起诉书认为兰、范等人实际上拥有捷捷公司股权的20%,但被告人兰先德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范小兵,共同收受捷捷公司可分享红利中的30%部分的分红款(两人未出资)共计1571.3万余元,兰先德个人分得845万余元,范小兵个人分得725万余元。

  为此,检方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起诉兰先德等三位高管。

  辩方或将做无罪辩护

  本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兰先德等三人的律师都将做无罪辩护。

  在贪污罪方面,检方认为兰先德擅自决定交大昂立放弃增资权,辩方认为兰先德有权就一些投资做出自己的决定,“这是董事会授权的。”接近辩方的知情人士透露。

  上述接近辩方人士则提供了一份名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中对兰先德进行了相关授权,“董事会授予总裁对外中长期投资审批权,审批权限为单项投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

  而此次增资800万并没有超过2000万元上限,因此,该人士认为兰先德有权限去做这件事。

  在挪用公款上,尤其是5500万用于杨行地块的开发的资金,辩方也有自己的看法。

  有声音认为是否判断为挪用公款,核心问题在于借款主体是交大昂立公司还是诺德公司,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一位业内刑法专家认为,5500万出借主体是诺德公司,不是个人,“根据公司法,诺德公司与交大昂立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

  事实上,《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对交大昂立下属诺德公司向捷捷借款均有明确记载。

  由于出借的5500万元不仅收回了本金,还获得了高额利息,诺德公司董事会对这笔借款进行了追认。

  因此前述刑法专家认为,这是诺德公司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诺德公司向捷捷出借5500万元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法律特征,属于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

  辩方对检方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起诉兰先德亦有较大争议,由于检方控诉的部分罪名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兰先德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上述接近辩方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同期的复旦光华公司高管被抓,属于公安局管辖,为什么昂立高管就属于检察院管辖?”上述这位知情人认为兰先德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应由检察院负责。

  而检方也有相对应的证据,据一位熟知内情的律师透露,检方曾经到上海交通大学有关部门开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兰先德是交大工作人员。

  外界也注意到,兰先德于1997年由上海交通大学推荐至参股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

  不过,交大昂立在上海证交所挂牌上市,董事会进行了改选。包括上海交通大学在内的股东均未提名兰先德,只是兰先德继续进入董事会并担任总裁。

  据知情人士透露,兰先德的工资、福利待遇完全是交大昂立上市公司提供的,“人事档案可能继续留在上海交大”。

  上述这位知情人士认为不能根据档案来证明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很多毕业出国的学生档案都留在学校,难道这证明这个学生仍然还是交大的么?”

  据悉,由于案情复杂,庭审或将持续两天,到6月5日才结束。

  一个有意思的插曲是,被检方控制之前,兰先德每做一件事似乎都有人写举报信,“甚至细节都很清楚。”知情人士透露,“可见案情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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