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127件系列案件中的118件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圆满结案。
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陈艳军等127名原告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称因杭萧钢构在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2007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决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因杭萧钢构实施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陈艳军等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受误导而遭受损失,请求法院判令杭萧钢构向陈艳军等人分别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此系列案件原告人数众多,案件总标的近600万元,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经媒体报道后在资本市场产生了较大反响,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杭州中院从服务大局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到保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借鉴了其他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成功经验,并与原、被告反复沟通,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5月20日,双方当事人就其中的118件案件达成一致协议:杭萧钢构于2009年6月30日前,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按照82%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向各原告分别支付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各半负担。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