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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吉氯碱破产涉资14.5亿 利益相关方三缄其口

  刘烨 高岩/文

  历时8个月,涉及14.5亿元债权和明天科技(600091)、西水股份(600291)、兰太实业(600328)三家上市公司巨额投资的海吉氯碱破产案,近日终于以强裁结束了程序。但是,从进入重整程序直到4月10日债权人收到法院裁定通知书,这桩原属普通的商业案件却始终犹抱琵琶半遮面,而各利益相关方也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三缄其口。

  在表面的风平浪静之下,究竟隐藏着怎样汹涌激烈的暗流?

  法院强裁

  时间追溯至3月20日,在海吉氯碱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上,破产管理人提出了《破产重整计划》(下称“《计划》”):普通债权50万元以下偿还60%,50万元以上偿还36%。

  除债权人外,《计划》还涉及海吉氯碱2650余名职工的安排。目前,除电石厂等700名工人正常工作外,剩余工人均处于放假状态,每月从管理人处领取544元。《计划》提出,拖欠员工两年的养老保险金等3433.67万元职工债权也将于3月内清偿。

  据了解,海吉氯碱总负债14.53亿元,目前登记在册的债权人共421位,其中大额债权人组的116家占据了半壁江山,达到7.1亿元。虽然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小额B(50万元以下)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计划》,但债权比重最大的大额债权人A(50万元以上)普通债权组联合否决了该《计划》,这一方案未获债权人大会通过。

  但3月31日,内蒙古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其他4组债权组表决通过,认为这一方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批准条件,进行了强制裁决,并下达了421份判决书。

  据参与新版《破产法》立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介绍,这是自有破产重整以来全国第二例强裁。第一例为沧州化工,经过反复论证后,由经验丰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做出判决。李曙光认为,法院强裁是重整中最为慎用的条款,使用强裁必须有十分充足、令债权人信服的论证和理由。

  强裁发出后,各方矛盾更加激化。债权人代理律师浙江方策律师事务所林宇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已有对《计划》投反对票的112家债权人表示将向内蒙古高院提起申诉,并将向有关部门反映。

  几位金额较大的债权人则表示,按现行偿债方案,债权缩水比例达64%,有些甚至涉及国有资产,据他们获得的相关证据及种种疑点显示,海吉氯碱并非没有偿债能力。据称,他们已聘请了律师,一场与强裁相抗衡的债权人维权行动同时宣告开始。

  一触即发

  海吉氯碱的速败导火索是其拖欠乌海市电业局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8月26日的2505万元电费和558万元违约金。2008年9月8日,乌海市电业局一纸《破产重整申请书》将其告到法院。

  但海吉氯碱相关人士却认为“这是一个借口”。当时经营层回忆,2008年9月5日,即电业局递交《破产重整申请书》的前三天,海吉氯碱偿还了乌海电业局200万元电费;从7月21日至9月5日,累计偿还1066.8万元电费。同时,海吉氯碱负责人杨明国曾找到自治区电业局请求和解,自治区电业局同意两者债务和解,但此后再次横生变数。 2008年9月5日,乌海市乌达区安监局做出海吉氯碱停产整顿的决定,并发函要求乌海市电业局对海吉氯碱停止供电。

  海吉氯碱负责人当日曾解释称,公司并非因资金原因停产,而是因为原材料价格暴涨,但电石、烧碱、聚氯乙烯树脂等产品的涨价空间有限,导致生产越多亏损越大,于是根据市场情况在5-7月采用减产、停产等手段应对;但9月5日拉闸限电以后的停产导致没有回款,才是海吉氯碱资金链绷紧的主要原因。但2009年4月9日,记者再次找到海吉氯碱相关人士,他们却对当日情形讳莫如深,表示“往事不愿多提”。

  据记者获得的海吉氯碱破产重整前2008年6月的财报,该公司总资产为23.23亿元,净资产为11.68亿元,主营业务收入为1.67亿元,净利润为-3616万元,尚不达破产标准。

  海吉氯碱当时资金链确实紧绷,并拖欠了一些水电费,但按惯例,长期合作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拖欠费用是允许的,然而,资金链紧张的消息不胫而走,债主们逼上门来。2008年9月25日多个债权人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吉氯碱财产,后来均达成还款协议。当时,海吉氯碱有据可查的债务为11.7亿元。

  但这并不意味着海吉氯碱没有偿债能力。海吉氯碱的实际控制人正是“明天系”,其旗下公司明天科技(600091)与西水股份(600291)分别持有海吉氯碱41.90%和4.33%的股权。虽因金融危机影响,受到较大冲击,但熟悉“明天系”的人士透露,去年9月,“明天系”还不至于举全公司之力还不上一家孙公司的债务。

  2008年9月17日,乌海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称7日内“被申请人内蒙古海吉氯碱未提出异议”,因此“申请人乌海电业局的重整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破产法》之规定,裁定内蒙古海吉氯碱重整”。

  海吉氯碱原经营层并不甘心将“金娃娃”拱手相让。之后,原经营层向内蒙古高院提起上诉,以该破产重整程序合法性存在问题为由请求撤销裁定。

  双方剑拔弩张,矛盾一触即发。

  蹊跷和解

  2008年11月,内蒙古高院庭审现场,数位参与旁听的法律界和媒体人士回忆称,海吉氯碱原经营层方在证据、申辩方面占据了上风,但当日法庭并未做出裁决。此后,海吉氯碱原经营层却出人意料地与对方达成和解。

  在这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使得双方态度如此急转直下?我们只有从当时发生的一些事情中寻找答案。

  几乎在裁定破产重整的同一时间,因涉嫌6.33亿元注册资本金不翼而飞,乌海市检察院对海吉氯碱立案侦查。乌海市检察院、法院立刻进驻海吉氯碱冻结账户,清查资金往来。知情人士透露,此事是由海吉氯碱二股东向乌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的。

  海吉氯碱成立于1999年11月,工商资料显示,其原始注册资本7.83亿元。其中,明天科技控股51.03%,国家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持股13.74%,内蒙古乌达发电(集团)持有10.3%。2005年6月,海吉氯碱增资至14.49亿元。2005年6月13日,大连华连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称,增资后,海吉氯碱股权结构不变,各股东已“足额到位”。立案后,乌海市检察院曾派人前往海吉氯碱实际控制人处了解情况,但调查结果未对外公开。

  在3月20日债权人大会现场,乌海市中院海吉一案的审判长韩燕斌和破产管理人内蒙古振昊律所主任李虹向债权人坦承,明天科技有6.33亿注册资金“未到账”。据债权人代表律师—浙江方策律师事务所林宇提供的谂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称,海吉账面记载明天科技和西水股份投资入股款为6.33亿元,该款项为二期工程建设使用。后因二期工程未实施,经股东协商,同意撤销该入股款,但截至2008年8月31日尚未进行账面处理。此次审计发现,海吉银行存款中在包头商业银行账面上显示有6.49亿元银行存款,但是对账单显示存款只有5299.36元。

  林宇表示,如果注册资金确实“未到账”,按《破产法》规定,应将出资人认缴出资追回,并列入被破产资产。但李曙光认为,抽逃注册资本金或挪用资金是另外一个案件,这与裁定企业破产重整无关,若依法将这笔资金追回,企业显然达不到破产重整标准;如果查明此事子虚乌有或者违法行为解除,应当恢复企业原管理层自主决定经营生产的权利,而不是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由此,海吉氯碱重整案事实上进入两难境地。

  然而,4月21日,明天科技和西水股份同时发布公告称,对海吉氯碱投下的7.43亿元中,由于海吉氯碱二期工程未能如期进行,为引进新战略投资者,2008年3月10日,经海吉氯碱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撤销明天科技投入的二期扩建工程投资款5.9亿元及其他股东投入的投资款,2000年6月明天科技以配股募集资金认购的1.53亿元出资和西水股份2000万元出资,都以1元价格转让给海吉氯碱的国有股东。两公司分别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値准备5000万元和2000万元,西水股份同时计提应收债权减値准备980.55万元。

  从注册资本金到扩建工程投资款,两者实有天地之别。按照法律规定,注册资本金的撤回必须经合法程序审定,而项目投资款则不必经过如此严格的程序。而这种遽然的变故背后,又隐藏了双方何种妥协玄机?

  重整还是重组?

  虽然海吉氯碱原管理层没有在破产重整程序合法性上不依不饶,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内蒙古破产重整第一案在法律上没有瑕疵?李曙光指出,《破产法》第71条规定,要审查是否符合重整条件才能裁定重整,而法院没有审查本案,是以被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而裁定的重整,在破产法上没有依据。

  法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维认为,根据海吉氯碱财报及其他情况来看,该公司并不符合《破产法》关于重整或者破产的条件,不应适用该法的规定;其次,《破产法》第73条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但海吉氯碱的情况却不是这样,记者在海吉氯碱办公楼三楼看到,董事长办公室已经被工作组和破产管理人征用,而海吉氯碱原核心管理人员更是在几个月之前就已经被“请”出去了。此外,海吉氯碱电石分厂已经恢复生产。  

  海吉氯碱目前在岗多位员工向本报记者反映,破产管理人与工作组协商后任命了一批中层干部,尤以合并过来的电厂人士居多。这一情况,记者也从一份名为《海吉氯碱发(2009)1号文件》的红头文件中得到验证:经2009年3月9日海吉破产重整管理人、乌达区政府进驻海吉公司工作组、海吉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联合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邱克远享受副总裁级待遇及其余12人任职及享受待遇的通知。

  《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作者、参与《破产法》立法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导师李永军认为,无论是破产管理人还是工作组,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原管理层对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的情况下,将原管理层排除在外、任命中层干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完全是违背《破产法》的,更加有悖于“重整”的初衷。

  对于在破产重整中能否将旧的战略投资者清除出去,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一事,李永军认为,破产重整没有赋予任何人这样的权利,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但李维则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破产重整方案中加入“引入新战略投资者”一项内容,债权人表决通过,也是可以商榷的;但在本案中,“引入战略投资者”未获得债权人投票通过,不适用以上条件。

  不过,李虹认为,海吉氯碱财报存在问题,不能以此为依据认为企业不符合破产重整条件,重整立案依据与破产重整不一样,只要企业具有无法清偿债务的可能就可以适用于重整法条。

  据破产管理人指定的内蒙古谂达资产评估公司2月20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截至2008年9月17日,海吉氯碱总资产账面价值为23.7亿元,调整后,仅为14.67亿元,而负债高达14.53亿元,净资产仅为0.14亿元。

  此外,李曙光认为债权人分类存在问题。他说,《破产法》规定,无担保普通债权人并没有大额无担保、小额无担保这种划分方式,以此为依据进行强裁,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

  (李晓晔、万晓晓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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