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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范 彪
本报讯 2009年4月13日,南化股份(600301)第二大股东王鸿珍收到证监会稽查总队因其涉嫌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立案调查通知书。此前,王鸿珍一度卖出南化股份2125.22万股,占南化股份总股本的9.04%。这与《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显相悖,《证券法》第86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投资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总股本5%时, 应当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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