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欣
有投资者来问,在立立电子案中,投资者可不可以向立立电子及其相关责任提出索赔。如果在发行上市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有前置条件文件,即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有关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有罪并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目前,在该案中尚没有前置条件文件,所以投资者暂时还不能起诉。
同时,应该看到,根据《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因欺诈上市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必须是该股票已经上市交易,由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方可起诉。在过去的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大庆联谊就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与上市后的虚假陈述行为两种情况,故投资者分别予以了索赔。但是,该股票虽然已经发行,但没有上市交易,那么,依法只能退还募集资金的本息,从这个意义上说,立立电子案中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并不能起诉索赔。
但是,今后证券监管部门是不是会根据《证券法》第189条,对立立电子案中的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欺诈发行上市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仍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