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子公司重大水污染只字不提 中金黄金信批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31日 07:29  证券日报

子公司重大水污染只字不提中金黄金信批遭质疑

  □本报记者 谢岚

  2008年7月15日,辽宁丹东市发生了一起重大的水污染事故,影响了21万人的正常饮水,造成8个乡镇停水6天,数十家企业停产半停产。事故“罪魁祸首”的辽宁五龙金矿有限公司(下称“五龙金矿”)随后立刻停产停业。

  五龙金矿为上市公司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金黄金”)的全资子公司,然而,如此重大的事项,中金黄金自事故发生以来却一直未有详细披露。

  记者随后还调查发现,该水污染事故并不是一桩偶然的意外事件那么简单。

   “大事化小”的水污染事故?

  对于辽宁丹东市的居民来说,2008年7月15日应该是难忘的一天。

  当日上午7时许,五龙金矿位于丹东市振安区境内的黄洞沟尾矿库的排水系统突然损坏。加之连日大雨,库内大量含氰化物的尾矿废水滚滚涌入下游百米外的板石河,并流进了6公里外的铁甲水库。这一水库正是隶属丹东市的县级市——东港市的唯一饮用水源,而众所周知,氰化物含有剧毒。

  这就是震惊整个丹东市乃至辽宁省的“7·15”重大水污染事件,至今网络上仍有不少新闻、图片和博文等记录此事。

  “这个是不大的事。”3月19日,本报记者致电中金黄金董秘李跃清询问此事,他却一言带过,“这个事情本身就是我们内部的事情,没有造成什么大的影响。这个是比较老的矿山,后期被划为水源保护区,现在主要是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实施闭库。”

  然而,这真是一桩无足轻重的小事故吗?

  根据事后东港市政协向辽宁省政协递交的题为《辽宁五龙金矿有限公司尾矿有毒废水泄漏造成东港市水源严重污染》的文件显示,此次事故造成东港市6个乡镇及丹东市振安区两个乡镇中断供水6天。因停水导致停产和半停产的规模企业就达62家,更有113家食品加工企业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客户严格限制。此外,事故还造成约13万公斤的成鱼死亡。

  事件发生半年后,丹东市政府在给辽宁省环保局的《关于辽宁五龙金矿尾矿库泄漏处理情况的函》中,建议五龙金矿主管部门对公司原矿长(法定代表人)张福国、公司现法定代表人闫方给予行政处分(注:中金黄金已分别对张福国、闫方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按法定程序依法追究公司原主管工程师周平,主管领导、现任副总经理贺所明的刑事责任(注:贺所明已被免除行政职务);依法给予公司法定代表闫方罚款0.7万元,给予公司罚款12万元的经济处罚。

  2009年1月20日,环境保护部、监察部联合挂牌督办5起环境违法案件,五龙金矿也在其中。督办要求中明确指出,要督促丹东市政府责令黄洞沟尾矿库立即闭库并进行生态修复,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未履行环保承诺酿苦果

  表面看,五龙金矿水污染事件似乎是一起突发性意外事故。然而根据相关部门调查发现,此事故不仅事出“人祸”,而且是由来已久。

  据《中国环境报》报道,丹东市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显示,在五龙金矿黄洞沟尾矿库加高增容工程中,设计要求4#至5#溢水塔之间排水管应采用直径1.2米的钢筋混凝土浇筑,且应坐在基岩上。五龙金矿在施工时,并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不仅擅自把混凝土浇筑的排水管换成玻璃钢管,而且部分没有坐在基岩上。企业也没有留下任何施工资料,为日后的管理留下了隐患。

  而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4#至5#溢水塔之间所使用的玻璃钢管因部分基础不牢,在外力(尾矿及尾矿水压力)作用下,部分位移、裂损,造成尾矿库内含氰化物废水大量外泄。

  另据五龙金矿部分职工反映,当地许多小金矿的废水也都排放到黄洞沟尾矿库中,仅其中4家小金矿的排水量就与五龙金矿的排量相当。这也是增加黄洞沟尾矿库负荷,并被迫实施坝体加高增容工程的原因之一。然而,这一坝体加高增容工程不仅环保手续不全,而且至今也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更值得一提的是,辽宁省环保局早在2007年对省内饮用水源地的大检查中,就发现了五龙金矿黄洞沟尾矿库所处位置敏感且环保审批手续不全等问题,并责令其立即闭库。

  2007年下半年,中金黄金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分别向控股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定向增发)收购其控股股东中金集团持有的包括五龙金矿100%权益在内的数项目标资产。当年12月,中金黄金向辽宁省环保局申请再融资环保核查,五龙金矿也在核查范围之内。据《中国环境报》报道,当时,五龙金矿明确向辽宁省环保局承诺要立即关闭尾矿库。

  然而,向市场圈钱爽快,履行环保承诺却显得“吃力”很多——中金黄金的再融资早在2008年2月底顺利完成,但上述承诺却最终没有被履行,并酿成了令辽宁省上下轰动的“7·15”重大水污染事件。

   污染事故留下教训知多少?

  对于五龙金矿和中金黄金来说,事情远未结束。

  据《中国环境报》报道,按照环境保护部、监察部的督办要求,五龙金矿需负责水污染事故后的生态修复工作,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不仅如此,五龙金矿和中金黄金可能还面临着不小的赔偿责任和风险。

  根据前述《辽宁五龙金矿有限公司尾矿有毒废水泄漏造成东港市水源严重污染》文件,此次事故共给东港市造成经济损失约6000多万元,仅东港市270多家企业上报的损失就达3400万元。此外,事故还造成约13万公斤的成鱼死亡。

  而据记者了解,此前就已有东港市民一纸诉状将五龙金矿告上了法庭。这名经营大锅炖鱼饭庄的受害者因水污染事件导致生意一落千丈,因此要求五龙金矿赔偿80万元。而这显然只是可能发生的赔偿金额中的“小头”。

  根据2007年中金黄金再融资时的资产收购公告所披露的信息,截止2007年6月30日,五龙金矿总资产为132,447,336.11元,净资产为50,594,317.21元,2007年1-6月营业收入为55,466,252.25元,净利润为6,590,613.83元。

  因此,若是受害各方一起要求赔偿,不仅五龙金矿恐怕“资不抵赔”,也将殃及母公司中金黄金。

  不过,对于五龙金矿和中金黄金最为重要的问题是——五龙金矿将到底是死还是活?

  按照中金黄金最近的2008年三季报中的信息,五龙金矿目前正处于停产阶段。而据《中国环境报》报道,中金集团公司曾给辽宁省环保局递交了一份《关于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恢复生产的报告》,明确表示让五龙金矿活下去的理由:为彻底解决恢复生产后含氰尾矿废水问题,公司将原有的全泥氰化工艺改为单一浮选工艺,即生产中无需加入氰化物,并可做到尾矿库水的循环使用。另外,五龙金矿已开始筹建周家沟尾矿库,待其建成后再彻底关闭黄洞沟尾矿库。而如不及早恢复生产,赔偿工作难以进行。

  丹东市政府在给辽宁省环保局《关于辽宁五龙金矿尾矿库泄漏处理情况的函》中,也委婉地表明了支持其恢复生产的态度。2008年10月14日,丹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发出的整改复查意见书中,已经解除了对五龙金矿暂时停产停业的决定。新年伊始,五龙金矿的全体员工及家属向辽宁省省委、省政府呈送了《五龙万人请愿书》,要求尽快恢复生产。

  然而,另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尾矿库建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必须立即闭库。因此,事件发生半年多后,辽宁省环保局仍明确要求丹东市政府将落实环境部和监察部督办要求的情况,于3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辽宁省环保局。

  但是,无论五龙金矿何去何从,旗下子公司面临如此重大的损失和生死存亡的关头,但自其发生之日起到目前为止,作为上市公司的中金黄金却一直未对其进行公开详细披露。

   专家认为信息披露应充分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然而,记者仔细查阅中金黄金2008年7月15日之后的公告却一直未发现有只字片语提到上述水污染事件。

  “不是很大的影响。这属于正常的,没有达到披露的要求。”对于是否有义务对水污染事故进行信息披露,董秘李跃清依然以“小事”为理由,并表示,“关于闭库,去年的中报、季报以及包括今年要出的年报,都做了披露。”

  其所指的披露,是指2008年的半年报和三季报中的两句雷同描述——“五龙矿业公司由于设备故障及尾矿库闭库,下半年可能造成一定时间停产,将对当年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和“五龙矿业公司由于工艺改造和老尾矿库闭库,需停产一段时间,预计将对该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有一定影响。”

  不仅仅可谓轻描淡写,更是对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后果和现状等重要问题只字未提,对于中金黄金来说,显然是希望将此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然而,对于投资者来说,这样的大事能化了吗?作为上市公司,这样就算做到了尽责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吗?本报记者也咨询了数位业内人士和证券法专家的看法。

  “这应该进行披露,特别是他(五龙金矿)如果面临赔偿的话,都快破产了。”3月30日,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文表示中金黄金在前述半年报和季报中的说法显然不够,“应该详细披露亏损金额,以及对经营业绩的预计影响等这些信息。”

  “虽然中金黄金是一个大型上市公司,但水污染事件已经造成了6000多万元其他民事主体的损失,应当说该公司已面临着较为重大的、潜在的诉讼风险和赔偿风险,在我看来这一事件属于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法规所要求的应当予以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3月30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伏军副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同时表示,五龙金矿目前仍处于停产状态,这一事件也对中金黄金的经营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作为上市公司的中金黄金也应当及时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类似情况,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而且应当对相关责任主体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伏军表示。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中金黄金吧 】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