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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密集修改章程 增加分红条款旨在融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8日 00:50  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期,上市公司正密集修改或增加公司章程中的分红条款。

  该事件的导火线是监管部门的一则《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该规定将“分红”与“再融资”紧密挂钩、二级市场上资金热捧高比例分红上市公司的双重因素。

  仅2009年3月17日这一日,长城信息(000748.SZ)、东方钽业(000962.SZ)、上海物贸(600822.SH)、天一科技(600378.SH)四家上市公司齐发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当中分红条款的修改议案。

  值得注意,在上述四家上市公司当中,天一科技在分红条款当中明确承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强制性分红承诺

  “今年是上市公司分红条款的修改年。”重庆一家上市公司董秘说。

  目前市场上最为常见的版本是,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在分红条款中加入“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等内容。

  但一些上市公司亦借修改公司章程之机,冀望实行更积极的分红政策。

  本报记者简单统计,仅从2009年3月10日开始,就有鑫富药业(002019.SZ)、珠海中富(000659.SZ)、鲁阳股份(002088.SZ)、新嘉联(002188.SZ)、科华生物(002022.SZ)、平高电气(600312.SH)等都做出过强制性分红承诺。

  重庆一上市公司董秘认为,这些承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其实向外界释放了一个信号——渴望再融资。但他同时表示,在金融危机下,上市公司最缺的就是现金,进行高比例分红的行为有待商榷。

  条款背后的学问

  一些上市公司虽然做出强制性分红承诺,但并未把比例限定在证监会规定允许公开融资必须达到的基本门槛。

  以东方市场(000301.SZ)为例,该公司承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东方市场董秘蔡建忠告诉本报记者,公司选择为“百分之十五”而非“百分之三十”是为了在将来分红时“留有更大的余地”。

  重庆一上市公司董秘指出,只有未分配利润为正后,上市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才为正,进而才有可能进行现金分红。而2008年年报显示,*ST雅砻*ST申龙的未分配利润分别为-3.27亿元、-2.03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上市公司的高比例分红有“前提条件”。

  三九药业(000999.SZ)在今年抛出了“10股送2元”的同时,亦非常“慷慨”地试图将分红条款修正为——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六十。

  而长城信息亦表示: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关于“现金流不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等前提条件是否会成为上市公司日后不分红的理由。长城信息证券代表杨灏告诉本报记者,公司章程修改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公告已经披露得非常充分,投资者可以自行对公告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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