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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脸仙股ST大唐遭遇索赔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5日 01:50  21世纪经济报道

变脸仙股ST大唐遭遇索赔门

  本报记者 杨峰

  不知是否巧合,ST大唐(原“大唐电信”,600198.SH)昨天以跌停走势回应了其作为北京市首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的第一次开庭:早盘低开后虽略有反复,但午后即告跌停,全天交投清淡,抛单沉重,并直至收盘!

  ST大唐的清冷交投,也与昨天大清早就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门前希望旁听的20多名投资者心情相同。虽然都起了大早,但因座位有限,能够到庭审现场旁听的仅寥寥数人,但对关注此案的投资者而言,该案的结果对自己接下来的维权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大唐电信2007年“阴阳公告”频频炮制的时候,这些被折腾得鼻青脸肿的投资者,“不仅赔了钱,也伤了心!”

  第一起诉人

  徐先生是第一个起诉大唐电信的投资者,据其介绍,“在看到证监会对大唐电信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天,就在找律师,并在2008年6月18日由律师代理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虽然大唐电信的虚假陈述事由是早已有之(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监局曾于2005年11月7日即发布《立案调查通知书》,认定公司“涉嫌虚假信息披露行为”,“我局已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六条,“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代理律师介绍,相关规定中的“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就是规定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前置程序,即必须有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或者法院刑事判决,投资者才可以起诉。

  所以在大唐电信2008年5月27号公告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徐先生当即于次日递交材料,走上对大唐电信虚假陈述的索赔之路。

  在庭审结束后对徐的采访中,可以感觉出其是一个“老股民”了,而在大唐电信的操作中,也属于频繁买卖的短线手法。“短线操作,最忌讳的就是‘地雷式’公告,就是所谓踩雷了”。

  据其向记者提供的交易记录显示(在起诉有效时间段以外的买卖记录未作记录),从大唐电信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即发布虚假公告的时间,为公司2004年年报公布日)2005年4月6日开始,到虚假陈述揭露日(即被发现虚假公告的时间,此为庭审焦点),徐共买入大唐电信股票338514股,按照会计先进先出法原则,剔除已经卖出的部分,徐在揭露日当天仍持有大唐电信股票17601股。这17601股有5800股在基准日之前卖出,损失19198元,有11801股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按照法律规定的基准价计算损失,损失额为104755元,再加上印花税,佣金、利息等损失,损失总额13万余元。

  而此次一起开庭的原告之一魏女士,在大唐电信虚假陈述中,也造成10余万元的损失。

  据原告代理律师杨兆全介绍,上述昨天开庭的两名原告的损失金额并不算太大,而即便只是把目前已经委托其进行维权的投资者的损失金额汇总计算的话,“粗略估计也有200多万元!”

  而据记者在法院门口采访的多位未能旁听的投资者发现,20多人当中遭受损失但并未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占比亦近一半。原告徐先生庭审后对记者表示,“很大一部分投资者还在观望,关注我们的官司,一旦判决对我们有利维权成功,则这部分投资者一定也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庭审焦点

  2月24日庭审现场,进展似乎很顺利,除了在“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上——在案件的其他焦点问题的认定上,均有证监会或者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文件,所以在“虚假陈述实施日”等方面,双方均无异议。

  而在关键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上,大唐电信方面选择了证监会在2005年11月份所下达的《立案调查通知书》,而原告方则坚持认为应该以证监会2007年8月21日(大唐电信公告日)的《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部分原告能不能得到赔偿和获得多少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条文说明,所谓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对该问题的认定,关系到投资者买卖涉案公司的股票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时间退回大唐电信方面所选择的2005年11月8日。当天消息公布后(证监会下发《立案调查通知书》),大唐电信直接以跌停价开盘,盘中虽被拉起过,但最终仍被封死跌停板,收盘价为7.81元。在这之后,大唐电信股价仅回调10余天,就被随之而来的两年大牛市裹挟前行,直至创下历史新高32.42元(复权价)。

  “如果以这个日期计算,则我们还应该感谢大唐电信,处罚公告反而让其股价翻了四五番,我们反倒是赚钱了!”记者在法院外所采访到的投资者如是反问。

  而原告和代理律师则坚决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应该确定为2007年8月21日,“因为证监会于当天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如果上述说法成立,则以大唐电信2004年年报公布时即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到2007年8月21日证监会正式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罚决定,则期间大唐电信在虚假年报的掩护和刺激下,乘证券市场大牛市之东风,公司股价一路飙升,投资者不明就里,热烈参与其中。

  对上述观点,大唐电信方面的理由是,“大唐电信公司在2005年的公告(《立案调查通知书》)中已经将大唐电信‘涉嫌存在虚假信息披露’依法做了披露,已经起到了应有的警示作用。”

  而原告则认为,应将证监会对大唐电信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即2007年8月21日确定为大唐电信公司此次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因为在该日,相关部门在严格调查之下,大唐电信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行为首次被全面、公开的披露”。

  如果现在回顾公司过往股价走势,则对大唐电信在二级市场的表现产生重大打击和影响的,正是证监会这一份《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2008年5月26日,证监会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变脸”大唐

  大唐电信是以“正常身份”直接被“披星戴帽”(*ST)处理的。

  大唐电信2006年年报显示,公司去年实现销售收入21.4亿元,同比增长37.3%,主营业务利润为4.97亿元,同比增长141.9%,但累计亏损额达7.19亿元。由于2005年已经亏损6.96亿元,因此大唐电信被交易所直接处以“披星戴帽”的处罚。

  原告徐先生在写给本报,并在法庭上读了部分内容的信件中还提出了其他质疑。如“(公司)2005-2006年,连续2年巨额计提,将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从2004年底的3.709元计提到2006年底的0.709元,戴上了*ST帽子。”

  徐对两次计提的质疑,源于大唐电信两次相同的计提理由。公司2005年亏损6.96亿元,亏损理由是“公司存货计提跌价准备”;2006年公司再次亏损7.18亿元,亏损理由是“对多年经营中积累的大量资产进行减值准备计提”和“存货跌价准备”。

  而该投资者信中所提到的大唐电信的“阴阳公告”,则也算是2007年证券市场中“一大奇观”。2006年10月28日,大唐电信发布2006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称公司预计2006年全年实现盈利,在该消息的刺激下,公司股价一路高歌,但公司几个月后的更正预盈公告,则又让其从天堂跌进地狱:直接被戴上*ST的帽子!

  戴帽之后,市场马上又开始传出大唐重组传闻,股价在传闻刺激之下涨幅惊人。沉默一段时间后,公司公告澄清半年之内无重组计划,但时间不长,一篇激起市场强烈反响的内容相反的“阴阳”公告又告出炉。

  “阴阳公告”事件中值得一提的细节是,中金公司在当时大唐电信的莫名大涨中,屡次发表文章进行炮轰。

  “巨额担保”,或许又将是大唐下一个难以迈越的坎。公司2月21日刊登了最新的公司《对外担保计划公告》,其中所列担保项目多达10项。据统计,公司目前所有对外担保累计金额高达4.64亿元,已占到净资产的137%!“并且数年以来,大唐电信一直处于巨额担保状态。”原告徐先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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