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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
禾嘉股份(600093.SH)由于信息披露违规和决策程序存在违规,今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对该公司以及多位高管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前董事长夏朝嘉自本决定公布之日(1月20日)起3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经上证所调查,公司于2003年7月8日与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天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关联方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事项当时未召开董事会,也没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仅经时任董事夏朝嘉、宋浩、毛競、夏朝怡、喻德露、袁东畴(已去世)同意,且公司直至2008年11月6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鉴于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经上证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证所对禾嘉股份和前董事长夏朝嘉,董事长宋浩,前董事喻德露、赵嘉斌,董事毛競、夏朝怡、樊平、郁蓉娟、刘谟林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前董事长夏朝嘉自决定公布之日起3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