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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部署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工作
本报记者 王璐 黄金滔
沪深证券交易所30日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明确2008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年报,并按有关规定于2009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指示,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此次年报中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并最晚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现金分红政策。
应按规定明确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通知》指出,2008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最迟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公司现金分红政策。上市公司提出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并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此外,上市公司大股东曾提出公司2008年业绩承诺的,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若公司2008年业绩未达到大股东承诺水平的,上市公司应督促大股东及有关当事人按约定履行相关承诺。
根据《通知》,上市公司应当在2008年年报全文的“公司治理结构”部分,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控建立情况、公司内控检查监督机制运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控工作的指导工作情况、公司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的计划等。深市上市公司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议评估,作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制度建设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的制度建设,上交所对于在该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还提出了新要求,即要求其在2008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上交所同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也披露这两份报告,并鼓励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核实评价,披露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实评价意见。纳入“深圳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规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同时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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