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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婵雪
面对一波三折的富通分拆事件,富通中小股东究竟是怎样全力维权的?富通中小股东对单一最大股东的中国平安(601318.SH,下称“平保”)的“低调”有什么呼吁?富通事件对中国机构境外投资又有什么教训?就这些市场关心的问题,《第一财经日报》昨日专访了富通中小股东律师代表Laurent Arnauts。
《第一财经日报》:在比利时是否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未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票通过,企业不能擅自拆售?
Arnauts:根据比利时法律的规定,公司自身只有作出非常重要的决定时才需获得股东的同意,如改变公司名称或公司章程,或解散公司等。公司可以自行增加章程,明确指出哪些行为必须获得股东批准同意。而富通公司章程的第14条明确提出,公司在出售相当一部分公司资产前,需获得股东批准。
《第一财经日报》:股东权利受损时,股东应如何保护自身权利?在比利时有没有相关规定可以帮助股东保护自身权利?
Arnauts:当法律或公司章程被违反时,股东可以要求保护自身权利。如在富通案中,股东可以展开司法行动,以维护实践的公正性;如果有可能,股东可以争取获得赔偿。通常情况下,比利时法庭会以独立方式进行判决,以保证法律能得到充分应用。然而,在富通事件上,我们看到的仿佛是比利时政府试图影响司法程序。事实上,布鲁塞尔上诉法院最终保护了富通股东的权益,而且政府由于其作出的遭到指责的行为而辞职,也说明对股东权利的保护是有效的。
《第一财经日报》:当富通各小股东都在“维权道路”上表现得非常积极时,平保作为富通单一最大股东,却始终显得十分“低调”。对此你怎么看?
Arnauts:平保在富通事件上帮助到了小股东,明确表示赞成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决定富通的去向。至于平保的其他举动,我们就不得而知了。当然,平保作为富通单一第一大股东,如果能给予一些非常积极的示意,对一直坚持“战斗”的小股东来说会很有鼓舞性。平保如果愿意的话,现在仍可以发挥很大作用。如果平保以大股东身份发言,当然会提高富通股东们在谈判过程中的地位。同时,平保当然可以考虑收购富通的资产,但单一最大股东的身份不能使其在收购时获得特殊权利。
《第一财经日报》:像平保这样的企业,在今后投资比利时等地区中,会不会遇到相同的问题而无法很好地保护自身权利?
Arnauts:富通的情况相当特殊,它发生在比利时爆发金融危机之初。比利时政府当时鉴于形势紧急,反应过度,以致抛开富通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这样类似的错误将来并不太可能会再次发生,无论是未来对于比利时金融机构的投资,还是对于比利时其他企业的投资。
《第一财经日报》:如果明年2月的股东大会投票结果与此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一致,对比利时政府、富通及其股东、巴黎银行的影响分别会怎样?
Arnauts:同荷兰政府、比利时政府及法国巴黎银行(包括平保在内的其他潜在买家)等协商出一个更好的交易方式,都会导致更高价格及部分资产的恢复(如保险业务),或恢复到“老”富通的独立存在(除去荷兰银行,因为现阶段其很难被富通消化)。但一个更好的交易能够创造出更多价值及富通更好的前景,也更可能被富通股东所接受。然而,现在的交易很可能被最终否定,进而使比利时政府不得不寻求新的解决方式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诉讼,并避免交易最终终止(现在仅暂停而已)及索赔。而法国巴黎银行即使最终没有获得购买富通的权利,也不太可能获得赔偿,因为它本身就知道自身违反富通的公司章程。
《第一财经日报》:在等待最终投票的两个多月时间里,富通的股东会有什么举动?
Arnauts:富通的小股东将努力为获得更好的交易方案而协商,在要求并达到终止当前交易的目标后,这将成为富通小股东的首要目标。富通小股东将与由布鲁塞尔上诉法院任命的专家小组合作确定富通资产的公允价值,而不是其被非法出售时的价值。
《第一财经日报》:平保投资富通及富通事件对中国机构境外投资来讲,应有哪些经验教训,尤其在法律上的?
Arnauts:我认为,平保同其他小股东一样,投资富通是一个非常合理的行为。富通在包括比利时在内的整个欧洲都享有很好的声誉。然而,金融危机的爆发反映出金融机构整体缺乏完善法律规定等现象。这也暴露出短期市场波动仅有利于获得利益最大化的短期经营管理,但最终将牺牲企业及现有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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