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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记者 杜琴庆
“盐湖集团收取其关联企业矿产资源使用费,是否合理?”针对这一早在今年9月就曾遭到投资者质疑的问题,盐湖集团昨晚终于作了回答。
据了解,早在今年9月份,就有投资者对盐湖集团收取其关联企业矿产资源使用费是否合理以及是否为重复征收问题,提出质疑。该投资者认为,盐湖集团此举是为了在吸收合并中获得更高的对价而进行利润转移。当时早报记者也曾就此问题致电深交所,深交所称已就该投资者举报中涉及的问题要求盐湖集团对此作补充信息披露。
该投资者口中所指关联企业为盐湖钾肥(000792)控股子公司——青海盐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发展公司)。根据盐湖集团旗下两上市公司——ST盐湖(000578)和盐湖钾肥昨晚公告,发展公司主要业务是向盐湖集团供应后者生产氯化钾所需的光卤石,不过由于光卤石是由盐湖集团拥有的别勒滩矿区卤水制取而成,因此,发展公司需向盐湖集团支付矿产资源使用费。
公告称,今年5月20日盐湖集团与发展公司签订了《矿产使用费合同》,根据别勒滩矿区30年的使用年限以及5%的折现率计算,盐湖集团应按发展公司100万吨/年的产能向发展公司收取矿产资源使用费30574.2825万元。
但至6月30日,发展公司除满足自身年产100万吨氯化钾生产而使用盐湖集团的卤水资源外,发展公司还将盐湖集团的卤水向其关联企业三元公司、晶达公司、元通公司供应,因此盐湖集团认为,发展公司按单位使用情况应向其补交前述三家公司上半年使用卤水资源的费用分别约8000万元。
投资者质疑,盐湖集团在向发展公司收取了矿产资源使用费后还对发展公司向三元公司、晶达公司和元通公司销售卤水的行为再度另行收费,属于重复征收。
问题的争议在于,当初盐湖集团是否是将整个别勒滩矿区的使用权全部交给了发展公司。对此,盐湖集团的解释是,“30年的计算系数并不是其向发展公司排他性的销售年限”,因此其向盐湖集团的关联公司三元公司、晶达公司和元通公司销售卤水资源不存在重复收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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