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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施敌意收购让可能变成可行(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8日 18:31  投资者报

上市公司实施敌意收购让可能变成可行(2)


  收购矛利,反收购盾坚

  对敌意收购中的投资者而言,能否顺利实现收购目的,除了取决于自身的周密策划和推进力度外,还必须密切关注来自于目标公司所可能采取的反收购行动。

  有什么样的收购方式,就可能有相对应的反收购措施。

  不过,为了促进资本市场发展,鼓励市场化并购行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目标公司反收购措施采取了适度限制的态度。也就是说,在现行规则下,像“毒丸防御”、“焦土计划”、“出售皇冠明珠”以及对高管人员过度补偿的“金降落伞计划”之类,凡有可能恶化上市公司财务、降低上市公司价值的反收购手段都是不被允许的,即或上市公司的章程载入了类似条款,中国证监会也保留改正目标公司章程中有关反收购的不适当条款的权力。

  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采取包括事前依法修改《章程》及其他正当合理的反收购策略在现阶段是没有明确限制的。如董事轮换制度,白衣骑士策略,实施符合规范要求的股票回购行为,以及采取诉讼救济手段。

  需要强调的是,表面上看,敌意投资者的矛与目标公司的盾似乎不太均衡,投资者只要有足够的钱(收购资金)就可以所向披靡,但现实往往并非如此简单。事实上,相当多的投资者或因准备不足、规则不熟,或因遭受行政机关和监管部门的意外干预最终不得不抱憾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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