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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广发证券股权纠葛:ST梅雁深圳吉富闭门舌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8日 03:0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黄抒阳

  9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门口的楼道里挤满了人。一场原本公开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在旁听席坐满后,突然宣布“不公开审理”。

  紧闭的大门内正在审理的,是ST梅雁(600868.SH)与深圳吉富围绕8.4%广发证券股权纠纷案。记者了解到,此次“闭门”审理是由被告方深圳吉富方面临时提出的。

  “这很可能是因为此案涉及案中案。”知情人士透露,ST梅雁方面对闭门审理没有明确提出异议。此外,深圳吉富与另外四家公司分别签有股权转让协议,将原属ST梅雁的广发证券8.4%股权再次转让。但这四家公司的身份,双方都从未明确表态。

  此次股权纠纷可溯至2004年9月,ST梅雁的前身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员工集资成立的深圳吉富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ST梅雁将持有的广发证券8.4%股权转让给深圳吉富,转让价每股1.2元,合计约2.02亿元。

  如今,ST梅雁认为,当初与深圳吉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违反《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应为无效协议,并追讨这部分股权。

  当天上午,双方交换证据,下午,双方于仅有法官在场的审判庭展开激烈辩论。本报了解到,吉富方面陈述了四点不予以归还的理由,其中“发生在2004年的转让已过诉讼时效”;ST梅雁在庭上陈述了五点意见予以反驳。而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当日,ST梅雁走势强劲,收报1.93元,涨4.89%。

  蹊跷的“闭门断案”

  广东省高院方面决定闭门审理,是临时决定的。前一日,高院查询系统把该案放在公开审理范围内。

  本报从法院有关人士处了解到,是深圳吉富方面临时提出了闭门审理的要求。庭审法官的解释是,此案涉及“商业机密”。ST梅雁作为上市公司,与其关系重大的股权纠葛,被法院方面认为是可能影响“维护市场交易的平稳和健康”。

  “并没有明确的法规表明,上市公司相关经济纠纷案件要闭门审理,”从北京赶来的ST梅雁的股东抱怨,“况且,前一天还不会影响市场交易的平稳,难道今天就影响了?”

  开盘仅5分钟,ST梅雁便稳稳封在涨停板,而其连续三天涨停,早在市场意料中。毕竟8.4%的股权追讨,对ST梅雁而言,是丰盛的一块“蛋糕”。

  7月2日,ST梅雁的公告就显示出,已向广东省高院递交诉状,向广发证券股东深圳吉富讨回8.4%广发证券的股权。

  2004年12月26日,深圳吉富与ST梅雁再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如果深圳吉富的持股资格审批等问题造成股权无法完成过户,深圳吉富可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方,ST梅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006年6月,深圳吉富与另外四家公司分别签订四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原属ST梅雁的广发证券8.4%股权全部出让。

  双方纠纷所涉及的其他四家公司的身份,双方至今讳莫如深。这也增加了市场的猜测,不由得让人想起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清在庭审中话语,“广发证券历史上的股东都是假的”。

  四理由PK五反驳

  ST梅雁认为,此次转让当中,深圳吉富持有广发证券的股权比例已超过5%,其持股资格应当经证监会认定。因此,当初与深圳吉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应为无效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一份附随协议,依据主协议无效从协议也无效的法理,该份附随协议也应是无效协议。

  当日下午的庭审中,双方围绕转让的有效性展开激烈辩论。

  本报获悉,吉富方面陈述了四点理由,其中包括:第一,转让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签订,经过平等协商,合约是有效的;第二,合约签订后已履行,工商局已办理相关变更;第三,转让股权也已由第三方持有,工商登记也已办妥;第四,原告诉讼已过诉讼时效。

  而ST梅雁方面坚持认为,法院方面应判决原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无效,并将8.4%的广发证券股份返还给ST梅雁。

  庭审中,梅雁给出五点反驳:首先,吉富的设立,主体交易不合法;其次,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再次,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不得办理此类登记,登记亦属无效;第四,吉富再转让的行为不合法当属无效;第五,本案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应当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被告至今没有获得证监会批文,被告的再转让行为亦没有知会原告,此诉当然未过诉讼时效。

  深圳吉富的律师当庭表示,再转让行为已向广东省证监局报批,所以再转让行为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而梅雁律师认为,这份“报批”仅是一份没有得到批复的报告;同时,其报批主体也不符合相关规定。

  “这个案子并不会很快结束的。”有关人士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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