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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内幕交易索赔案怪事:原告撤诉律师不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5日 10:10  重庆商报

  昨天9时,股民索赔股票内幕交易第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广东股民陈先生状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进行股票内幕交易,认为陈建良在内幕交易期间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9383.68元。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这个案子的意义不在于赔偿多少,甚至不在于输赢,而在于打击资本市场中屡禁不止的内幕交易行为,减少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损失。

  庭审现场

  庭上怪事 原告撤诉律师不知

  昨天上午11点,《南京晨报》记者仇惠栋透露,被告和被告律师都没有出庭,原告也没有出庭,只有原告律师宋一欣出庭了。

  蹊跷的是,法院出具了一份被告提供给法院的由原告手写的撤诉书,但是原告律师并不知道这件事。据原告律师宋一欣讲,由于原告在广东,他在上海,所以,他和原告一直是电话或书信往来,期间,原告并没有向他提起过此事。

  法院要求原告律师利用四五天的时间和原告就此事进行详细核实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据仇惠栋讲,律师在庭上讲了一句比较值得思考的话,他说,事实上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不足1万元,但是,如果被告要求原告撤诉的话,付出的代价远比这1万元要高。

  案情回放

  进行内幕交易 副总被罚20万

  这个案件起源于一起被中国证监会查处的上市公司高管进行内幕交易案。2007年5月24日,天山股份在其网站公开了这份处罚书。

  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给中材公司,6月29日,天山股份、新疆屯河、中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在知悉上述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买卖“天山股份”股票获利。

  2007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对陈建良作出罚款20万元、5年市场禁入,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相关链接

  如何认定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凡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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