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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原告撤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5日 02:40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黄清燕

  昨日上午,广东股民陈宁丰诉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据悉,该案是2005年《证券法》修订后,最髙人民法院允许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起诉讼的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

  据了解,陈建良在任天山股份(000877,SZ)副总经理期间的2004年6月21日6月29日,利用内幕消息和其控制的资金账户、下挂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天山股份股票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8日对被告做出罚款20万元,并禁入证券市场5年。而在此期间,曾买卖天山股份股票的陈宁丰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共9383.68元。为此,陈宁丰起诉要求陈建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悉,昨天开庭审理时被告陈建良及被告代理人均未出庭,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向原告代理人出示了9月3日下午由被告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助手交来的由原告陈宁丰于2008年8月15日签字 《撤诉申请》,内容是“本人陈宁丰现自愿撤回对陈建良的起诉,请予同意。”

  对于原告陈宁丰的无端“撤诉”,原告代理人宋一欣表示“遭暗算”,如果原告陈宁丰执意要提出撤诉申请,而法院又准予撤诉,他将委托广州律师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陈宁丰,要求其根据《聘请律师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原告代理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双倍承担诉讼获益的违约责任,估计起诉金额在30000元左右。

  宋一欣在昨日晚间表示,将与上海、北京、广东等地多位律师联合组成律师团,向曾经购买过天山股份并遭受内幕交易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即2004年6月21日~29日间曾经持有过天山股份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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