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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诉股东滥用权利第一案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4日 10:30  大洋网-广州日报

  雪莱特反告被“炒鱿鱼”股东

  本报讯 (记者 刘艺明 通讯员 黄延丽、周桂颜) 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南海上市公司雪莱特公司与其前股东李正辉之间的纠纷有了新的进展,上周五上午,雪莱特公司状告李正辉滥用股东权利的案件在南海法院一审开庭。所谓“风水轮流转”,曾作为原告起诉雪莱特公司违法召开董事会解除其职务的李正辉,这次则成为了被告。

  雪莱特:

  滥用诉权应公开赔礼道歉

  上周五早上9时,案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作为原告的雪莱特公司表示,李正辉作为雪莱特公司的原股东应以公司利益为重,但李正辉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滥用《公司法》赋予的诉权,在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编造事实对雪莱特提起诉讼,在案件经法院两次开庭并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后又毫无理由地撤诉。李正辉的滥诉行为以及接受采访时所作的不恰当陈述,给雪莱特公司造成了包括股价波动、社会负面评价、支付律师费用等在内的各种损失。据此,雪莱特请求法院判决李正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256元,并在相关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针对其诉讼请求,雪莱特提交了2008年3月14日《上海证券报》等30份证据。

  被告代理律师:

  李正辉未侵犯雪莱特的名誉权

  开庭当天,李正辉并没来到庭审现场,他的一名代理律师出庭答辩。该律师指出,李正辉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法定权利,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合法、正当行为;上次股东权纠纷并未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也未侵犯雪莱特的名誉权或荣誉权。媒体对案件本身的报道,是它们基于事实基础上作出的,而李正辉也从来没有正式接受过记者采访。

  该律师称,聘请律师及支付多少费用取决于雪莱特自身,要求他人承担该费用是不合理的。因此雪莱特的诉讼请求应该全部驳回。

  焦点:

  起诉对雪莱特是否有负面影响

  雪莱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一再表示,李正辉在前案中起诉及撤诉的行为,超过了其作为股东的权利,缺乏事实依据,属违法行为;被告主观上存在恶意诉讼的故意,其行为对原告产生了损害。雪莱特作为上市公司,每一个诉讼都需要公告,其影响十分巨大。李正辉明知上述情况,但其恣意诉讼,构成了侵权行为,造成了公司的股价波动、社会负面评价。

  李正辉的代理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雪莱特后来也多次通过媒体声称诉讼对于公司的利润没有影响。况且,股价波动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像现在整个中国股市都那么低迷,雪莱特的股价也会出现波动,难道也是李正辉起诉雪莱特造成的?而所谓的负面评价,雪莱特也没有证据证明。

  雪莱特方面随即回应,对方律师的观点明显有夸张成分,企图掩饰侵权事实。

  庭审进行了约两个半小时后结束,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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