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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北生之殇 市场之痛(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0日 02:41 21世纪经济报道

*ST北生之殇市场之痛(2)

  加强维权意识与监管

  钱卫清,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肃,和君创业咨询集团总裁

  《21世纪》:*ST北生的事件表明,在上市公司中,对于大股东的行为规范是必须加强监管的,那么该如何规范大股东的行为,避免大股东一股独大局面的出现?

  钱卫清:这种情况除了说明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还说明了小股民的维权意识还不够。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小股东同样具有知情权,小股东首先应当增强意识,行使自己的权利。小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情况,可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当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小股东应当联合起来,诉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现在的市场上,面对小股东维权的成本较高的现状,证监会等机构应该对各上市公司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上市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并且推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李肃(以下简称李):对于这种情况,还要从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方面来进行治理。外部监督主要是指管理层、法律界以及媒体的舆论监督。我认为更重要是做好内部监督特别是独立董事的体制建设。

  在美国,独立董事很多时候占了董事会一半的席位;在英国,有专门的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公开推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进入公司之后,在公司资金、制度的保障下,可以对公司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督,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在我国,各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是由大股东推选的,是大股东的附属,根本不可能行使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是站在小股东一边,对大股东的行为形成制约的。从目前看来,我国的独立董事体系依然在探索之中,还不完善。

  《21世纪》:如何对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才能尽量杜绝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

  李:要杜绝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必须要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惩处力度。从各国的经验来看,主要是要从四方面入手。

  首先是管理当局,管理层要加大对披露虚假信息行为的惩处,使上市公司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在现在的股市中,管理层对这种公司的惩罚力度还很不够。

  其次是法律方面。现在法院对集体诉讼并不太支持,我认为要加强对小股民起诉上市公司的支持力度,通过几个案子来使披露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对其他公司的警示。

  第三是独立董事的建设。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发挥作用,对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自己的意见,防止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发布虚假公告误导投资者。

  第四是加强舆论的监督,使记者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代替小股民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

  在*ST北生的整个事件之中,散户或许成为最大的受害者,不可否认,其中除了*ST北生公司治理上的巨大漏洞和黑幕等因素外,散户自身也应该承担投资责任。“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句话几乎人人知晓,但真正懂得的似乎并不多,关于“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的教育和投资能力的提高”的呼吁早已不是新的命题,但是,投资者风险意识的提高和投资能力的提高并不是一个短期的过程,不可能立竿见影,这需要长期的市场培养和教育投入,而国内市场的不成熟本身就已经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在经过近几年有关监管部门的大力治理,这种风险虽然已经降低,但却远远不能忽视。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大股东行为的规范监管、公开信息的披露监管等方面或许就更需要严格的规定和落实。

  (本报记者张佳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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