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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民颜红举报法官渎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7日 09:45 京华时报

小股民颜红举报法官渎职

  江钻“兑水”追踪

  本报讯 (记者敖晓波)备受市场关注的江钻股份注资“兑水”事件再获新进展,因为7月3日收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退回的诉状,且法院未给出不立案解释,小股东颜红决定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东湖开发区法院)法官的渎职行为进行举报。

  颜红在举报函中称,7月3日,她的代理律师收到了法院退回诉状的特快专递,没有附任何书面裁定说明。她认为东湖开发区法院立案厅法官没有按规定对立案与否进行说明和裁定,强行退回起诉材料的行为属渎职行为。

  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陆峰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他强调,这是一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完全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不立案,当事人可以继续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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