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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15万元房租引发的两起官司 东软股份成被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9日 10:28 大众证券报
“上市公司替大股东付钱是事实,总得有个说法吧。”一位名叫金艳的女士联系本报,投诉东软股份涉嫌关联交易。金自称持有1000股东软股份,是东软的小股民。今年5月,东软完成整体上市。 “小散”是金艳的一重身份。她还有另一重身份:沈阳誉鸣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誉鸣俱乐部与东软有生意往来。 2006年12月1日,东软股份的大股东东软集团与誉鸣俱乐部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约定自2007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誉鸣俱乐部将坐落在沈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5号的房屋2(部分)至6层共214个床位出租给东软集团。租金是每年60万元,每季度初支付15万元。2007年5月,金女士收到了2007年7-9月的房屋租金15万元,不过付款方并非东软集团,而是控股公司东软股份。这是金女士收到的最后一笔租金。之后东软集团因为经营政策调整,不想再续租,也没有再付出租金,因此和金女士产生纠纷。 今年1月10日,誉鸣俱乐部将东软股份、东软集团告上沈阳市浑南高新区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2007年四季度租金、违约金和各种损失共计758939元。原告在起诉书中称,“被告在开始履行协议给付租金,但是在2007年第四季度,无理拒绝付租金,经过多次交涉被告仍然不履行协议”,“被告至今未与原告交接,钥匙没有交付原告”,“由于被告不履行协议致使原告投入这些设备造成损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该赔偿以上损失。” 2月13日,誉鸣俱乐部向法院出具《追加被告2008年至合同解除前的房屋租金请求》,其中写到“被告至今仍占用我公司的房屋,该期间的租金应由被告承担”。 4月6日,誉鸣俱乐部再次向浑南高新区法院提出诉状,要求东软股份支付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83间房屋房租及违约金共94762元并承担违约金,并说“租期届满之后,仍欠租金,原告索要租金时,被告百般推迟。” 目前,这两起诉讼已受理,但未审结。 诉讼的同时,金女士又于今年3月11日向辽宁省证监局提交了举报材料,举报上市公司为大股东付钱,涉嫌关联交易。而辽宁省证监局的回复颇有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东软股份取得沈阳誉鸣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发票,即取得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 “这两条规定和上市公司替大股东付款有啥关系?难道说上市公司替大股东付款合情合法?”对证监局的答非所问,金女士大呼“看不懂”。 东软股份董秘徐庆荣对本报记者解释:“按合同,我们用不着5月就给钱的。当时,金女士说家里要急着用钱,我们也就给她了,是出于对她的帮助。她当时什么也没说,现在跟我们有纠纷,就把这事给挑出来,我觉得挺没意思的。”徐又说,“再说了,我们这么大的公司,难道要占用15万元?更何况,现在集团已经整体上市了,不都已成一家了么?” 她还建议记者向第三方、同时也是监管方辽宁证监局了解详情。 辽宁省证监局上市公司处一不愿具名的女士说:“他们那个事比较复杂,当时金女士家里有事,上市公司提前付的款,金女士当时也没提出异议。你要有异议,你别开发票啊。现在闹纠纷了,就把这事找出来了。时间过去那么久了,东软的人都从金女士那里搬走了,也不好调查了。正式的说法你还是要问信访办。” 记者向信访办求证,一男士听完来意,又让记者去找上市公司处。得知记者刚找过上市公司处,这位男士说:“那你找办公室吧,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外交涉。我们就管收件发件,你体谅一下。”截至发稿,办公室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就东软股份替东软集团付款一事,上市公司与辽宁省证监局的人士都倾向东软股份,认为这件事情况特殊,要不是有了诉讼官司也没这个事。 金艳却说:“他们说我当时没提,他们集团、上市公司都在一个院子里面,我之前哪里分得清,发票还不是他们说开给谁我就开给谁么,开了发票我才能拿到钱呐。现在跟他们打官司搬条文的时候我才弄明白上市公司和集团不是一回事。再说了,无论有什么样的特殊情况,这钱是上市公司付给我的,合同是集团跟我签的,是不是上市公司给集团付了钱?这个是事实吧,总得有个说法吧。要是辽宁证监局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去北京找证监会要说法。” 上市公司替大股东付款如何定性?辽宁证监会的回复似在玩文字游戏。知名律师宋一欣向记者表示:“上市公司替大股东付款这件事,向来比较复杂,如果不牵涉到三角债务之类的因素的话,那么就很可能涉及到关联交易了。” 对案情的进展及幕后故事,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本报记者 陶炜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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