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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联违规减持 专家认为应处分其负责人(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3日 09:39 证券日报

恒联违规减持专家认为应处分其负责人(2)

  按照恒联股份的理解,自4月21日到4月30日减持不超过1%即可,从5月1日到5月31日,减持不超过1%亦不会违反《指导意见》。

  一家公司对于政策法规的理解竟然出现如此重大失误,实在令人费解。

  处分公司负责人才能从根本上杜绝?

  据记者了解,大小非减持指导意见出台仅十余天,就有四家公司违规减持。除了恒联股份违规减持冠福家用,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绵阳市益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减持宏大股份,还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零售分公司违规减持开开实业股份,不知这四家违规的公司是否都是由于对政策的理解有误?

  记者从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获悉,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绵阳市益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违规,已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目前,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正在调查。

  那么,恒联股份是否同样接受证监会的调查了?冠福家用证券代表黄华伦表示,据他了解目前还没有得到恒联股份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证监会的相关部门也没有向冠福家用调查情况。

  然而据某媒体采访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得到的消息,对于市场接连出现的股东违规减持行为,证监会一定会做出进一步的惩罚措施。绝对不会止于交易所的谴责,不能纵容这种乱卖行为。

  对于恒联股份股东的违规减持,《证券法》专家、南开大学法学院万国华教授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认为,上市公司应该承担起责任来。一是行政责任,因为该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行政性违法违规,处罚措施有警告或者罚款供执法机构选择;第二,也可能构成民事违法而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该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有关禁止滥用股东权的规定,同时也可能构成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之违约责任。第三,还可能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而承担刑事责任,该罪是指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破环市场交易秩序、竞争秩序、监督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万国华认为,责任主体应该是单位及其负责人。总之,只要上述三管其下,资本市场才可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万国华建议,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应该针对上述三个法律责任方面做出相应行政性可操作性规定,同时提请有关方面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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