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56 证券简称:唐山陶瓷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受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陶瓷或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市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唐山陶瓷2007年 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唐山陶瓷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唐山陶瓷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 并于2008年4月14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告了召开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会议于2008年5月8日上午9 点整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11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思先 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08年5月5日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或授权代表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实 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94,929,4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27,000,000股)的41.82%。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五)《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六)《关于聘任公司2008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 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同意94,929,4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议案二同意94,929,4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议案三同意94,929,4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议案四同意94,929,4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议案五同意94,929,4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议案六同意94,929,4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田 予 经办律师:王江涛 经办律师:王春刚 200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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