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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3 证券简称:五洲明珠山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关于五洲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五洲明珠股份有限公司 五洲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〇七年度股东大 会于2007年4月23日在山东省潍坊市公司高新区桐荫街197号三楼会 议室召开。山东国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王卫国、马卫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进行法律 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五洲明珠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对公司二〇〇七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 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审查。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〇〇七年度股东大会的组成文 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二〇〇七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拟于2007 年4月23日在山东省潍坊市公司高新区桐荫街197号三楼会议室召开 二〇〇七年度股东大会。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8年3月21日的《上海证券报》上。 本次大会于2007年4月23日如期在山东省潍坊市公司高新区桐荫街197 号三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25,608,628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23.66%。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 进行逐项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0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2007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200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200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 的议案;关于为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等十一 项议案均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票的100%赞成通过。经验 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山东国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王卫国 马卫海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