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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90 证券简称:四创电子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 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 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胡振 飞律师就公司于2008年4月22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 1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四 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经审查,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2008年4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华 东电子工程研究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公司章程修正案》, 提议将该提案提交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经审核同 意将上述提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后,于2008年4月12日在上述媒 体上刊登了《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07年度股东大会 新提案的公告》。经审查,提案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具有提出临时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提案的主体资格,临时提案提出日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不少于10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22日上午9:3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吴曼青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 一致。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 数29,088,7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47%。经核查,股东代理人均已 得到有效授权。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表 决,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提案,关联股东已回避了表决。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4、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07年度关联交易和2008年度拟发生的关 联交易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前期累计使用情况及今后使用计划 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正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1、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事项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振飞 200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