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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3日 17:31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600990		证券简称:四创电子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
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
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胡振
飞律师就公司于2008年4月22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
1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四
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经审查,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2008年4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华
东电子工程研究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公司章程修正案》,
提议将该提案提交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经审核同
意将上述提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后,于2008年4月12日在上述媒
体上刊登了《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07年度股东大会
新提案的公告》。经审查,提案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具有提出临时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提案的主体资格,临时提案提出日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不少于10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22日上午9:3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吴曼青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
一致。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
数29,088,7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47%。经核查,股东代理人均已
得到有效授权。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表
决,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提案,关联股东已回避了表决。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4、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07年度关联交易和2008年度拟发生的关
联交易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前期累计使用情况及今后使用计划
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正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1、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事项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振飞
200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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